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政府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增府办函〔2013〕7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政府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增城市政府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两种。专职督学主要从增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编在岗人员中产生,兼职督学在政府行政机关、教育相关部门、学校、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中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兼职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三条 督学聘任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广州市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机关副科级以上职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六)从社会各界人士中聘任的兼职督学,除基本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了解、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部门中的要求,关心、支持教育事业。
第五条 督学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1周岁,续聘年龄不超过63周岁。
第六条 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三届。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三章 聘 任
第七条 督学由增城市人民政府聘任,聘任具体事务由增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办。
第八条 聘任程序如下:
(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督学聘任工作方案;
(二)督学推荐人选采取督导室提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提名协商一致后,被推荐人选填写《增城市政府督学推荐表》,推荐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确定督学拟聘人选,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审查后将情况反馈给市教育督导室备案;
(四)拟聘人员名单在增城教育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政府举行督学聘任仪式,颁发聘任证书和督学证。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政、督学、监测和其他活动;
(二)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四)对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的教育决策提供咨询;
(五)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六)完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督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六)依照规定获得督学劳务津贴。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五章 督学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每年将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召开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市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坚持督导意见集体审议制度,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
第十四条 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校应为兼职督学参加督导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对其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的;
(二)聘期内无正当理由半年不参加督导活动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解聘督学时,应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收回其督学聘书和督学证。在聘期内,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督导工作的,由本人申请辞聘,可提前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