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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4-06-2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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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办〔2014〕17号

开发区各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增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29号)文件精神,设立增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挂增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食品药品监管职责。

  2.划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含肉品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监管职责。

  3.划入广州市增城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质量监管有关职责。

  4.划入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市场监管职责。

  5.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划入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食品生产许可职责(除乳制品、肉制品、饮料及速冻食品生产许可外);

  2.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职责(除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外);

  3.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职责;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增加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镇街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优化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加强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大食品药品科普宣传力度,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实施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

  (三)监督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化妆品相关标准的执行,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称特殊药品),监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

  (五)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镇街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七)负责推进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和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布相关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指导、监督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一)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接待、机关后勤、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督办等政务工作;负责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编报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审计、财务和资产的管理等。负责拟订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拟定、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具体实施。

  (二)政策法规科(挂稽查科牌子)

  负责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诉讼和听证等工作;负责办理议案、提案;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负责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审批管理科

  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批事项;管理各项审批事项的咨询与办理;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许可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工作;负责落实企业诚信体系。

  (四)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侨务、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事务性工作。

  (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依法实施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六)食品市场安全监管科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检测;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含肉品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七)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八)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科合署办公)

  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监督国家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对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使用、流通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上报工作;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

  (九)综合协调科(挂应急管理科牌子)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镇街开展相关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和对外交流工作;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承担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起草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草案;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较大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收集、分析、监测食品药品舆情信息并提出应对建议。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配行政编制51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市食安办主任)、副局长3名(1名兼任市食安办副主任、1名兼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内设机构领导正、副职各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增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业务上接受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

  (二)设立增城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大队,为增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股级直属行政执法机构,以增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属地实施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巡查抽检、行政执法、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举报投诉咨询受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案件;负责相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行政编制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6名,配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1个镇街各设立1个派出机构,名称为增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均为正股级,主要职责为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对辖区内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镇街交办的其他任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如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机构级别

机构性质

领导职数

编制配备

备注

合计

正职

副职

合计

行政编制

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合计

29

11

18

98

11

87

1

新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正股

派出机构

4

1

3

19

1

18

 

2

石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3

1

2

11

1

10

 

3

中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3

1

2

10

1

9

 

4

派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2

1

1

6

1

5

 

5

正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2

1

1

5

1

4

 

6

小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2

1

1

5

1

4

 

7

仙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2

1

1

5

1

4

 

8

荔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4

1

3

16

1

15

 

9

增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2

1

1

7

1

6

 

10

朱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2

1

1

5

1

4

 

11

永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3

1

2

9

1

8

 


  (四)与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经贸部门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安全、酒类食品安全、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市经贸部门负责拟订餐饮服务、酒类、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与市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市公安机关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市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部门、市林业和园林部门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涉及的运输、藏贮环节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活动的企业(如物流企业)监管。市农业部门、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食品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其中,市农业部门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市农业部门可以对市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具体执法行为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4.与市卫生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做好标准跟踪评价与风险监测的衔接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对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救治,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并对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工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市工商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市工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的经营行为的监管。

  6.与市质监部门的职责分工。市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市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7.市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

  (五)涉及相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