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
增府办〔2014〕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增城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
增城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关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3〕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
(二)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或应当派驻执业律师到聘用单位;
(三)律师事务所近 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
(二)5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执业经验;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应当具有以下之一的执业经验:
(一)大学本科毕业具有6年以上执业经验;
(二)研究生毕业具有4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博士毕业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结合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确定具备政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和名单。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具备政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中确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式。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常年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常年法律顾问聘期届满时绩效考评达到优良的可续聘。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定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顾问合同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还需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后果写入合同;
(二)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
(三)政府工作部门和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四)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任期限;
(五)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聘用期间,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将解除聘用的情况告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下列工作由其内设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
(一)选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
(三)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内容;
(四)与受聘律师的日常联系;
(五)组织安排受聘律师办理各项法律事务;
(六)为受聘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综合、研究和处理受聘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与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关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为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四)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市政府工作部门草拟、修改、审查政府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协助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办理市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受聘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在合同规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四)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未经市政府工作部门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六)不得利用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
(七)在办理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八)在担任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期间及卸任3年内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九)依约定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三)谨慎保管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四)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受聘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根据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受聘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事务所及受聘律师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选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过程的材料;
(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四)其他与常年法律顾问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解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关系或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受聘律师,并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法制机构,情节严重的,可解除法律服务合同,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绩效考评机制。聘期届满时,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常年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的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派出机构,各人民团体、市直事业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