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及6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增府办〔2014〕2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及6个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增城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我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群众看病就医的问题有所缓解。改革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院长权责不对等,招人用人机制不灵活,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下降,基层医疗机构业务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下降。这些问题制约了医院发展,带来了新的看病就医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破除院长身份终身制,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院长责权利,充分发挥院长管理医院的能动性,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解决群众看病就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管理”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院长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主分配,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二)坚持“能力提升”原则。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坚持“合理控费”原则。医疗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减轻群众负担。
(四)坚持“保值增值”原则。严禁国有资产流失,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将年度收支结余的一部分用于机构建设,确保机构良性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工作目标
(一)明显提升业务量,逐步提高基层机构业务量占全市业务量比例。
(二)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涨幅不高于同期物价涨幅。
(三)明显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人员职称结构、学历结构明显改善,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比明显升高;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医务人员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实施对象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基层机构)。
五、改革措施
(一)改革人事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1.落实全员聘用制
院长由市卫生局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市卫生局考核后聘任;其他人员由院长聘用,报市卫生局备案。
2.改革编制管理制度
(1)基层机构所核编制作为用人总量和经费核算的依据,在确保编制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市卫生局每年可结合实际提出基层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报市编办批复。
(2)实行人事代理制,基层机构临聘人员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
3.改革人员招聘制度
(1)基层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本机构用人总量,用人总量可大于或小于编制数,用人总量报市卫生局同意后实施。基层机构不得超出用人总量用人。
(2)合理设置人员岗位,明确各类岗位人员准入条件,个别岗位招聘条件可适当放宽。编制范围内人员岗位设置方案和准入条件经市卫生局同意,并报市人社局批复后实施;用人总量范围内超出编制范围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准入条件报市卫生局同意后实施。
(3)设临聘人员岗位考试。基层机构在用人总量内自行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市卫生局备案。
(4)落实竞聘上岗,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49号)文件,重新实施竞争上岗,妥善安置在编未聘人员。
(二)完善经常性收支核算和财务管理,保障机构正常运作
4.合理核定任务、核定收支
(1)完善工作任务、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核定办法。
(2)合理核定人员经费。在编人员经费按照原方式核定;在机构编制总量内到岗的临聘人员,按照上一年基层机构在编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经费、单位缴纳的社保经费及住房公积金等经费,但不包括住房货币补贴、住房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补贴。
(3)人员经费按基层机构年度实际人员变动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各单位增减人员经费支出在下年第一季度完成清算。
5.建立激励机制
鼓励基层机构改善服务,改革内部运行机制,强化收支管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基层机构,按规定使用年度收支结余部分:其中60%由基层机构统筹用于增加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40%由基层机构设立专账,经市卫生局同意后,用于机构自身发展和建设。
6.按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成立卫生系统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基层机构财务。
(三)合理规划卫生资源,完善基建和设备投入机制
7.按照《广州市医疗设施布局规划(2012—2020》和有关标准,落实财政资金,推进基层机构标准化建设。石滩、中新、派潭三个中心镇卫生院按二级综合医院标准建设。政府财政主要投向基层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8.遵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基层机构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每年10月前,市卫生局制定基层机构设备采购和更新计划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四)改革绩效考核制度
9.实施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1)市卫生局与院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院长任期目标;实施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实行“四挂钩”,即与院长聘任、院长目标奖、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拨付、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挂钩。
(2)适当增加考核频次,一年考核4次,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总成绩由季度成绩和年度成绩各按一定比例计算。
(3)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简化考核程序,季度主要考核关键指标,年度考核所有指标,逐步推行第三方考核。
(4)按照得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5)设立院长年度目标奖,对院长年度绩效考核优秀和合格的给予奖励,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予奖励。院长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市卫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一聘期内累计两年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目标奖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计入机构绩效工资总额。
(6)基层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列入年终清算。
10.完善绩效分配制
(1)实行机构自主分配,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为4︰6,基层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实施,同时报市人社局备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都必须经考核后方可进行分配,未经考核不得分配。
(2)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按岗取酬,岗变薪变,同工同酬,多劳多得。未完成规定工作的人员,不得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进度安排
(一)方案起草阶段。
研究起草改革工作方案,加强部门沟通联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完成文件印发。(完成时限:2014年1月—8月)
(二)启动筹备阶段。
召开动员会议;确定用人总量,合理设置人员岗位,完成人员准入条件设置,实施全员竞岗;推进院长聘任工作,实施临聘人员招聘;按相关程序申请设立卫生系统财务结算中心,完成2015年财务收支核定和经费测算;完善基层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基层机构将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市卫生局批复。(完成时限:2014年9月—12月)
(三)组织实施阶段。
合理核定人员经费,颁发院长聘书,临聘人员正式到岗;卫生系统财务结算中心正式运作;定期开展对医院的绩效考核,基层机构规范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初步完成人事、财务、绩效考核等改革任务。(完成时限:2015年1月—2016年12月)
(四)总结完善阶段。
建立改革效果评估机制,每月监测改革运行情况,每季度开展专题调研,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全面评估改革情况,并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月—12月)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推进。市医改办负责统筹协调起草基层机构综合改革方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协助研究人事分配制度、财政保障及资金使用管理、院长管理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方案。
(二)健全机制,规范运行
一是建立健全院长任期档案。将任期目标实施方案、年度计划、院长述职报告、任期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定结果及奖惩情况等相关资料装入个人档案。二是建立院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给集体、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完善民主评议院长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院长向职工报告任期目标进度情况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接受民主评议和公开质询。
(三)强化检查,严格考核
定期开展检查指导,查看任期目标执行是否到位,公开承诺落实情况是否到位,并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进行民主监督和测评。考核结果与院长聘任、院长目标奖和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拨付挂钩。
本方案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增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增城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试行)》要求,为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的用人制度,充分发挥院长管理主观能动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对象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基层机构)。
二、改革措施
(一)落实全员聘用制
1.1 机构负责人聘任
1.1.1 院长由市卫生局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市卫生局聘任。
1.1.2 院长、副院长选聘方案由市卫生局制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1.1.3 聘期三年。
1.1.4 院长聘任期间,接受市卫生局管理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指导,享有用人自主权、绩效工资分配权。院长、副院长聘满一个聘期后,聘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或优秀的可以续聘。
1.1.5院长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由市卫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一聘期内累计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按照有关政策不宜继续续聘的,由市卫生局对其予以解聘。
1.1.6 在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规定,院长负责聘用工作人员、自主招聘、合同管理和自主分配。
1.2 在编人员竞聘上岗
1.2.1 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49号)文件,重新设置岗位,除院长、副院长外,其他在编人员重新实施竞聘上岗。
1.2.2 竞聘成功人员,由基层机构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由院长聘用,报市卫生局备案。
1.2.3 妥善安置未能竞聘上岗的在编未聘人员。
1.3 临聘人员由机构自行招聘
1.3.1 基层机构自行招聘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报市卫生局批准后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服务岗位、工作起止时间等,由市卫生局出具统一编码的合同备案号,并加注备案专用印章。
1.3.2凡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市卫生局不予备案;未通过备案的人,机构不得使用。
1.3.3院长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时限不得超过院长任职期限。
1.3.4 不签《劳动合同》用人的,一经发现,由市卫生局追究院长责任。第一次发现的,对院长予以诫勉谈话;第二次发现的,解聘院长。
1.3.5 达不到岗位准入条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人员,由院长予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3.6 招聘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必须在作出决定前,在机构公告栏显著位置公告3天,接受群众监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15天内,必须将人员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卫生局登记备案。
(二)设立院长年度目标奖
2.1 年度目标考核
根据年度目标考核得分,分为优秀:得分≥95分;合格:85≤得分<95分;基本合格:70≤得分<85分;不合格:得分<70分,四个等级。
2.2 年度目标奖
年度目标考核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院长2万元,一次性奖励副院长1.2万元;年度目标考核为合格的,一次性奖励院长1万元,一次性奖励副院长0.6万元;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奖励。
2.3 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出现以下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2.3.1 虚增或变相虚增门诊人数、住院人数及分解住院天数的;
2.3.2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2.3.3 院长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2.3.4 基层机构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的;
2.3.5 其他应该给予一票否决的。
(三)改革编制管理制度,编制使用实行动态管理
3.1 落实“定编定岗不定人”,在确保编制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市卫生局每年可结合实际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报市编办批复。
3.2 实行人事代理制,基层机构临聘人员,其档案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四)改革人员招聘制度
4.1 人员招聘
4.1.1 基层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本机构用人总量,用人总量可大于或小于编制数,用人总量报市卫生局同意后实施。基层机构不得超出用人总量用人。
4.1.2 合理设置人员岗位,编制范围内人员岗位设置方案和准入条件经市卫生局同意,并报市人社局批复后实施;用人总量范围内超出编制范围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准入条件报市卫生局同意后实施。
4.1.3 基层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各类岗位人员准入条件,影像、麻醉、护理等岗位招聘条件可适当放宽,报经市卫生局同意后实施。基层机构在用人总量内自行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市卫生局备案,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4.1.4 基层机构有空编空岗时,方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方案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按程序报批。
4.2 完善机构自行招聘人员退出机制
4.2.1专业技术岗位中暂未取得相应专业执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专业新进毕业生,须从具备报考执业(专业技术)资格起2个考试周期内通过执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未能通过相应执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单位根据公布的执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4.2.2专业技术岗位中暂未取得相应专业执业(专业技术)资格的非卫生专业新进毕业生,须从具备考取(认定)相应执业(专业技术)资格起2个考试(认定)周期内考取(认定)相应执业(专业技术)资格的,未能考取(认定)相应执业(专业技术)资格,单位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五)其他事项
5.1用人单位落实临聘人员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临聘人员无住房货币分房补贴、住房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补贴。
5.2基层机构与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需经费,由基层机构自行解决。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增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聘任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副院长聘用管理,根据《增城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是指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院长是指镇卫生院副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第二章 聘任范围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副院长在卫生系统职工中产生。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院长聘任基本条件:
(一)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中级以上职称;
(四)从事医院管理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副院长聘任基本条件:
(一)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中级以上职称;
(四)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任院长、副院长的聘任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院长、副院长聘任由市卫生局草拟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院长聘任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职位空缺,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
(二)由市卫生局牵头成立院长综合考评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可包括民主测评、面试、组织考察等环节;
(三)综合考评后确定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正式聘任。
第九条 副院长聘任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职位空缺,由院长书面提出副院长人选报市卫生局;
(二)由市卫生局牵头成立副院长综合考评小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可包括民主测评、面试、组织考察等环节;
(三)综合考评后符合条件的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正式聘任。
第五章 聘期和续聘
第十条 聘期三年。
第十一条 院长、副院长聘任期间,接受市卫生局管理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指导。院长享有用人自主权、绩效工资分配权等。
第十二条 院长、副院长聘满一个聘期后,聘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或优秀的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现任院长、副院长放弃聘任资格或未能聘任的,参照现行相应级别干部进行管理。
第六章 聘期待遇及奖惩
第十四条 院长、副院长聘期内享受相应岗位工资和福利待遇,解聘后不再保留院长、副院长岗位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卫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院长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与单位临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次发现的;
(三)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六条 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对其予以解聘:
(一)同一聘期内累计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与单位临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次发现的;
(三)按照有关政策不宜继续聘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增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聘人员管理,根据《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城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增府办〔2014〕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员岗位
第二条 临聘人员岗位可设置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不设置工勤岗位。
第三条 管理岗位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管理、公共事务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是指从事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人员准入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总量,用人总量可大于或小于编制数,用人总量报市卫生局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用人总量内自行招聘临聘人员,不得超出用人总量用人。
第七条 临聘人员准入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除应届毕业生外,其他人员要求具备相应专业执业(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基层机构根据所缺岗位的实际需要,拟定招聘方案,填报临聘人员招聘申请表,报市卫生局研究批复。
第九条 基层机构将招聘方案在单位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市卫生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招聘工作。
第十条 基层机构招聘可选择笔试、面试或考核等形式,将考试或考核结果在单位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公示后将考试或考核结果和人员基本资料报市卫生局审核。
第十一条 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基层机构主要领导应与自行招聘的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 合同管理和人事代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必须报市卫生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服务岗位、工作起止时间等,由市卫生局出具统一编码的合同备案号,并加注备案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时限不得超过基层机构主要领导任职期限。
第十四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15天内,必须将人员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卫生局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其档案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中暂未取得相应专业执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专业新进毕业生,须从具备报考执业(专业技术)资格起2个考试周期内通过执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未能通过相应执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基层机构根据公布的执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中暂未取得相应专业执业(专业技术)资格的非卫生专业新进毕业生,须从具备考取(认定)相应执业(专业技术)资格起2个考试(认定)周期内考取(认定)相应执业(专业技术)资格的,未能考取(认定)相应执业(专业技术)资格,基层机构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章 工资待遇及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落实临聘人员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临聘人员无住房货币分房补贴、住房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补贴。
第十九条 市人社局在年初核定上一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缴纳年平均社保费及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年平均标准。市财政局按照上述标准安排本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内到岗的临聘人员的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经费、单位缴纳的社保经费及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在编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只作为市财政局核定临聘人员经费的标准,基层机构可根据实际考核情况对临聘人员工资发放金额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基层机构与临聘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需经费,由基层机构自行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增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保障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增城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和《增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和管理方案》(增医改〔2014〕2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对象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基层机构)。
二、工作目标
(一)促进基层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财政保障措施
(一)收支核定、财政补差经费
根据《增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和管理方案》要求,基层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核定为一年一定。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合理核定人员经费,每年10月份前,完成下一年度基层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与经常性支出核定。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足额安排预算,并根据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合理核定人员经费。在编人员经费按照原方式核定;在机构编制总量内到岗的临聘人员,按照上一年基层机构在编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经费、单位缴纳的社保经费及住房公积金等经费,但不包括住房货币补贴、住房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补贴。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基层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服务经费落实。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进行拨付。
(三)“收支两条线”管理
1.根据《增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基层机构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时将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上缴。市财政扣除医疗风险金后全额返还到基层机构。
2.鼓励基层机构改善服务增加收入,改革内部运行机制,强化收支管理,降低运作成本。对于年度收支结余部分100%返还到基层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的基层机构可按规定使用收支结余部分:其中60%由基层机构统筹用于增加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40%由基层机构设立专账,经市卫生局同意后,用于机构自身发展和建设。
(四)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1.基层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更新、添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各基层机构依据《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镇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装备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更新财政补助项目(2012—201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发展规划及基本医疗设备的配置情况,安排医疗设备购置、更新。医疗设备购置、更新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流程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由财政给予资金安排。
2.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将根据基层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按政策规定落实补助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基层机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将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计划,按政策规定合理安排落实补助经费。
4.基层机构科研科教项目资金,需根据科教研计划安排,按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经费。
5.基层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内离退休费用,按上级和我市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五)院长年度目标奖资金
院长年度目标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初足额预算,不计入机构绩效工资总额,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拨付。
(六)医疗风险金的使用
基层机构根据当年医疗收入的1%按月计提医疗风险金,在市财政局专账存储,可用于购买医责险或支付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用于医疗事故赔偿的医疗风险金的使用,由基层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卫生局审核的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结果支付。
四、资金使用管理
(一)规范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院长对基层机构资金和财产安全负责,合理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就收,严格执行有关货币资金的使用规定,包括按审批流程支付,财务印章分开保管等。
(二)严格控制开“大处方”、乱检查。基层机构需按国家有关物价收费标准收费,不能多收费、乱收费。耗材成本和药品占医疗收入比例控制在广州市的平均水平以下。
(三)加强对公用支出的管理,厉行节约。节约行政办公经费,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支出标准、控制支出规模、严肃财经纪律。(行政用车2.1万/年的标准以内,公务接待费控制在年初下达公用经费预算5%以内等)。
(四)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支出按规定范围和流程使用;设备采购维修等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办理。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
(五)固定资产管理。基层机构应按国家对固定资产进行三级管理。基层机构需按照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更新机构固定资产电子数据。基层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六)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基层机构要按照《会计法》及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不能虚报数据、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非税收入上缴的有关要求,真实全额上缴收入,不得截留资金。
五、监督管理措施
(一)院长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保证本院资金、资产安全。
(二)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基层机构的良性发展。
(三)加强对基层机构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按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成立卫生系统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基层机构财务。
2.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基层机构专项资金及日常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增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追求绩效是确保医改政策落到实处从而实现医改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基层机构良性运行的不二之选。为破解医改的“公平与效率”难题,遏制“大锅饭”回潮现象,切实解决医改过程中微观层面上出现的医院管理机制落后僵化、收支两条线定额补差办法简单粗放、对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工作流于形式、医务人员积极性下降等问题,走出“政府投入越多,服务效果越差”的怪圈,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质量与水平,从最实在处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必须建立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医院微观运行机制。根据医改相关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建立“奖勤罚懒、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绩效奖励分配机制,通过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促使基层机构切实履行基本职能,不断完善内部管理,逐步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通过绩效杠杆形成“保障基本、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激活、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机构经营效益,为人员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优质、高效。
二、考核原则
绩效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因此,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逐步建立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考核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确保绩效考核中立客观、公平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实际分步实施,逐步由市卫生局组织考核过渡到由中介机构组织考核。中介机构组织的考核,根据政府招标程序购买服务。
(二)“对等统一”原则。考核应充分体现基层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权对等”、“权、利统一”,使被考核对象承担多大的责任,就享有多大的权力,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多少的任务,就享受多少的待遇。考核结果与政府对基层机构的财政补助、医务人员的经济待遇及职位升迁相结合。
(三)“适度可行”原则。重点考核基层机构履行正常职责的“刚性任务”(主要是指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业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人口、基层机构的专业特性、岗位设置及人员、设备配备等情况,适度确定需考核的基层机构拓展业务的“弹性任务”(指“特色医疗服务”业务指标),使基层机构的运行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四)“分级评价”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考核,由基层机构根据岗位职责所确定的任务与要求自行组织,市卫生局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基层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由包括市卫生局在内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
(五)“长短结合”原则。为确保基层机构的运行过程不出现太大的偏差,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动态特点,采取季度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在确保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的基础上,具体考核频次与时间由市卫生局确定。
三、考核对象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基层机构)。
四、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的基础是确定工作任务与要求,关键是所核定的工作量和收支任务必须合理、适度、可及,所核定的任务过高或过低都会因不公平而产生负面影响,形成“多劳少得、少劳多得”的逆向机制,挫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要根据基层机构发展目标、基层机构及各个岗位的基本职责,结合目前的实际来确定考核的标准、任务(业务指标)与要求(质量指标)。
(一)业务指标
基层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根据机构发展目标确定的任务,二是履行基本职责必须完成的任务。根据各项任务属性的综合分类,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基本指标:指基层机构履行基本职责的业务指标,包括公共卫生工作指标和基本医疗服务指标。
2.发展指标:指根据基层机构发展目标确定的“特色医疗服务”业务指标、安全生产指标、员工满意度指标等。基层机构发展目标由市卫生局会同所在镇街分别确定,或由基层机构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备选)。
3.财务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费用控制指标等。
4.能力指标:包括人员的职称、学历结构指标及开展业务项目指标等。
5.质量指标:包括医疗安全指标及患者满意度指标等。
(二)定量指标任务的核定
基层机构业务指标可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任务核定主要是对定量指标进行量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按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确定。根据医改目标的基本要求,医疗服务工作任务指标的量化主要应基于业务量而非业务收入,以免基层机构重蹈逐利覆辙。而业务收入的核算,应根据业务量及其结构来确定。
1.基准任务测算。医疗服务基准任务的核定以服务人口数为基准,按岗位分病种计算年均就诊人次(住院、门诊分别计算,体检等其他业务按有关规定折算),各病种年均就诊人次之和即为机构医疗服务的总基准任务。其中,“服务人口”为公安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常住人口,“病种年均就诊人次”为按全市前三年基层机构某病种的年均就诊率计算的就诊人次。计算公式为:
基准诊疗总人次=∑(服务人口×病种年均就诊率)
2.任务区间确定。由于各镇街人口结构存在差异,而基层机构专业科室人员配置数应有最低要求(起点配置人数),故各基层机构的基准任务不能看成一个按全市均值计算的绝对数,而只能视作一个区间中位数。因此,应按“平均数”确定基准任务的区间:其下限为按服务人口计算与按全市基层机构相应岗位的人均业务量(就诊人次)计算的业务量两者之较小者,上限为按全市人均业务量计算的业务量。
3.任务指标调整。上述“基准诊疗人次”为理论值,初次实际下达的任务指标,应根据基层机构过往(主要是上年)的就诊情况及周边其他医疗机构对病人分流产生的影响(尤其是荔城)进行适当调整,建议调整系数为0.85~0.99之间,即下浮1%~15%。以后由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各基层机构的任务指标在上下限区间内进行微调。计算公式为:
总诊疗总人次=∑各病种基准诊疗总人次×调整系数
(三)定性指标任务的考核
人员结构指标、费用控制指标、安全生产指标、医疗安全指标、员工及患者满意度指标等视作定性指标,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指标要求,作为“一票否决”的条件或评价基层机构总体任务完成情况的调整依据。
五、考核方式
在客观、中立的原则上,由市卫生局或第三方考核人制定考核的具体方案,通过查阅各类统计报表数据、现场察看及抽查核实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发放问卷调查员工及患者的满意度等方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
六、考核结果的认定与运用
(一)结果认定。
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程序由市卫生局制定并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根据年度目标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得分≥95分;合格:85≤得分<95分;基本合格:70≤得分<85分;不合格:得分<70分。
(二)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的结果实行“四挂钩”。
1.与院长聘任挂钩。院长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由市卫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一聘期内累计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按照有关政策不宜继续续聘的,由市卫生局对其予以解聘。
2.与院长年度目标奖挂钩。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院长2万元,一次性奖励副院长1.2万元;年度考核为合格的,一次性奖励院长1万元,一次性奖励副院长0.6万元;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奖励。
3.与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拨付挂钩。基层机构绩效工资在“收支核定,财政补差”中每月预拨,年度考核后在次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年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全额拨付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按得分比例拨付奖励性绩效工资。
4.与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挂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全额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按比例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增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增城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试行)》要求,为完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绩效工资分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考核原则
(一)岗位管理原则。绩效考核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及相应岗位等级分别实施。同时,绩效考核按照岗位、任务、技术难度、责任风险等要素,综合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二)公益性原则。绩效考核应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考核在注重绩效的同时,要突出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严禁将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经济创收指标挂钩。
(三)综合评价原则。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满意度等因素,合理量化考核标准和细则。
(四)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确保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五)激励导向原则。通过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优惩劣,激励先进,坚持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二、考核内容
(一)个人基础性绩效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基本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纪律、行业作风、职业道德等)。基本工作任务由基层机构根据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下达的任务自行确定。
(二)个人奖励性绩效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个人超额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后完成的工作任务,以及不在基本工作任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任务等。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和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成立以院长(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为组长,中层干部为成员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开展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二)考核依据和频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基层机构)制定各岗位说明书和任务清单,结合各岗位特点,编制基础性绩效考核表和奖励性绩效考核表,使每个岗位的工作有依有据。基层机构负责完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要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建议,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会议通过,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基层机构每月组织一次基础性绩效考核,在当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层机构每季度组织一次奖励性绩效考核,在当季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考核程序
1.自评。工作人员对照考核表,对自己本月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实事求是评分。
2.考评。基层机构各科室通过查阅资料、民主评议、听取意见等方式,采取科室负责人评分与科室工作人员互相评分相结合的方法,对本科室工作人员工作绩效情况评分,并计算每月或每季度绩效考核得分。基础性绩效考核按照扣减法进行评分,奖励性绩效考核按照加分法进行评分。
3.审定。基层机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工作人员考评情况进行审查,主要采取查阅相关资料、接受职工咨询和当面举报,结合工作人员平时工作表现进行审核评分,确定最后个人考核得分。
4.反馈。基层机构将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工作人员每月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个人。
四、考核结果与运用
(一)绩效工资总量
基层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社局每年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核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为4:6,具体比例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而调整。
(二)工作人员个人绩效工资分配
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得分是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个人基础性绩效考核得分每月发放,可先按照市人社局核定的标准每月预发,待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后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多除少补发放。
基础性绩效考核得分≥70分(以满分100分为例,下同),且100%完成单位核定的月工作任务的足额发放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考核得分≥70分,但未100%完成单位核定的月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考核得分<70分,100%扣减个人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部分,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病假、事假、旷工、产假、培训学习等情况,按有关文件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当季季度奖励性绩效考核得分挂钩,待每季度绩效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夜班、加班补贴按分值计算纳入绩效得分,由各单位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评分标准。中层干部(以市卫生局批复为准)每季度按本科室奖励性绩效考核平均得分的一定比例增加奖励性绩效考核得分。
3.上级主管部门从基层机构借调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等次合格以上的,由基层机构按照市财政局核拨的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卫生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人事科。基层机构要成立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科学有序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二)健全机制,规范考核。基层机构要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要注重平时的绩效评价,对个人的工作绩效情况及时登记,做到有据可查;要定期召开绩效情况总结会,对于现实工作和绩效目标存在一定距离的情况,要积极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加强沟通,及时改进。基层机构在每个季度考核结束后7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基础性绩效考核结果、奖励性绩效考核结果和绩效工资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卫生局。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要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做好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工作人员正确对待绩效考核结果,通过政策渠道反映诉求;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本指导意见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