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群租房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群租房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增城市群租房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出租屋办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增城市群租房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群租房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来穗领〔2014〕2号)要求,决定从2014年7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群租房”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对“群租房”整治,全面整改既有建筑的 “群租房”,推进城中村出租屋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切实消除“群租房”和城中村出租屋的结构、治安、消防等各类安全隐患,遏制“群租房”在我市蔓延,改善出租屋居住环境,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确保出租屋安全规范,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 、组织领导
成立增城市“群租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全市“群租房”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组 长:丘岳峰(市委副书记)
常务副组长:尹博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梁经瑜(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刘伙源(市公安局副局长)
汤伟成(市出租屋办主任)
成 员: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街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出租屋办),办公室主任由汤伟成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群租房”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整改等工作,制定整治工作总体方案,跟踪工作进度,汇总整治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整治原则
(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本次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整治。各镇街牵头做好本辖区整治工作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力量整合、任务落实等工作,履行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进“群租房”和城中村出租屋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二)分类整治、工作联动。各镇街要对“群租房”摸查情况划分不同的类别,实行分类整治。同时,要根据整治类别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确定各类“群租房”整治工作的主责部门和配合部门,做到责任明确、分工清晰、措施到位。主责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配合部门要加强与主责部门的工作联动,形成整治合力,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三)依法整治、疏堵结合。根据我市实际,整治“群租房”先采取出租屋主(代理人)自律自管的办法,对出租屋主(代理人)进行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自行整改,恢复房屋原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群租房”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城中村出租屋,要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事实认定、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坚决查处。
(四)建章立制、常态管理。“群租房”整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靠突击或集中治理的方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形成长效机制。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应将“群租房”整治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来抓,切实纳入日常工作,从日常性管理的角度,建立和完善“群租房”整治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形成“群租房”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整治范围和任务分工
本工作方案所指“群租房”,泛指居住人员比较密集的出租屋,涵盖“房中房”、“床位房”、“时租日租房”、“胶囊公寓”、“太空舱”等媒体报道的出租屋。根据我市实际,既有建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本次“群租房”的整治范围:
(一)按独立居住空间(阳台、厨房、卫生间和储物室为非居住空间,下同)计算,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出租屋。此类出租屋按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抽疏居住密度的要求和出租屋消防隐患整治标准进行整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主责部门:各镇街;配合部门:市出租屋办、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
(二)将住房分割、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出租屋。此类出租屋影响房屋安全的,按恢复房屋原状的要求和出租屋消防隐患整治标准进行整治。(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主责部门:各镇街;配合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出租屋办等部门)
(三)将原始设计为阳台、厨房、卫生间和储物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的出租屋。此类出租屋按恢复原使用功能的要求和出租屋消防隐患整治标准进行整治。(牵头单位:各镇街;主责部门:市城管执法局;配合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出租屋办等部门)
(四)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时租日租出租屋。此类出租屋依据时租日租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出租屋消防隐患整治标准进行整治。(牵头单位:各镇街;主责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出租屋办、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
(五)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以上床位的出租屋。此类出租屋按出租屋消防隐患整治标准进行整治(详见附件2)。(牵头单位:各镇街;主责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出租屋办等部门)
在“群租房”整治过程中,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城中村出租屋,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按照《增城市城中村安全隐患整治和专业市场管理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一并进行整治。
五、明确职责
(一)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群租房”整治的总牵头工作,组织落实各项整治措施,整合公安、国土房管、规划、城管、工商等各方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或问题,切实履行“群租房”和城中村出租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各派出所开展“群租房”整治工作;对属于时租日租出租屋的“群租房”和存在严重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出租屋特别是城中村出租屋进行整治和规范;指导、督促各派出所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依法依规查处违规人员,特别是要加强对违法违规出租屋主的处罚。
(三)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各镇街国土房管部门对租赁登记备案和房屋结构安全的检查;对“房中房”进行整治和规范;指导、督促开展联合整治工作;督促整改和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租赁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机构和人员,特别是要加强对违法违规出租屋主的处罚。
(四)市城乡规划局。配合有关部门提供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违法改建房屋的原始规划图纸等资料(对已办理合法产权登记的房屋,应以房屋产权证的附图为准);参与联合执法整治工作。
(五)市城管执法局。对改变使用功能的违法建设出租屋进行整治和规范;参与联合执法整治工作。
(六)市工商局(市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出租屋主的查处工作;参与联合执法整治工作。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分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
六、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市“群租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动员部署。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上而下组织落实,层层做好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8月)。各镇街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群租房”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专业批发市场、医院、商贸圈、写字楼周边以及高档商住小区内的“群租房”,同时对群众提供线索和举报的“群租房”进行核实,认真填写好“群租房”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于8月24日前报送市“群租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行整改阶段(2014年9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在前期边排查边整改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加强对“群租房”屋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租房”屋主的自我管理意识,引导和督促“群租房”屋主按要求和标准在1个月内自行整改,消除“群租房”的各类安全隐患。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0月至11月)。对限期不整改的“群租房”,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和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分类整治行动。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该整改的整改,该拆除的拆除,该处罚的处罚,整治一批问题突出的“群租房”。
(五)督查总结阶段(2014年12月)。市“群租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报表、核对系统、上门抽检、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开展“群租房”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对“群租房”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群租房”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动员部署和工作落实,做好人、财、物保障,加强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群租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结合印发居民告知书、派发宣传单张、上门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群租房”屋主(代理人)和承租人的教育和引导,对“群租房”整治工作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对举报出租屋存在“三合一”火灾隐患和提供涉恐涉暴线索的群众,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群众举报“三合一”火灾隐患的,按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公消〔2012〕165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提供涉恐涉暴线索的,按广州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加强部门协作。“群租房”整治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整治难度大。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告知事项,对告知事项要及时组织核实取证,立即依法依规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反馈,避免出现隐患不告知、告知不签收、签收不查处、查处不到位等问题。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群租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检查、随机督导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治不力、进展缓慢、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同时,建立情况报送制度,各镇街于8月至12月每月24日将各阶段落实情况报市“群租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出租屋办)。
附件1 “群租房”整治标准和依据.doc
附件2 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标准.doc
附件3 各镇街“群租房”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