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增府办〔2016〕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30日
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15〕109号),《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撤市设区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增委办发〔2015〕1号),设立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社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由省、市和区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
将原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公务员培训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公务员网络在线培训等职责划入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组织部。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由省、市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就业政策、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统筹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职责,加快推进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依法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2.加强区城乡居民、大中专毕业生的创业政策宣传;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建和管理;加强创业培训的组织发动和创业项目的指导、创业指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创业扶持补贴审核工作。
3.加强落实全区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4.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调研和实施;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审核工作。
5.加强全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统筹管理以及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教育、人事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聘员管理工作。
6.加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责,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覆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体系。
7.加强全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8.加强全区企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信访维稳工作。
9.加强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关系、农民工工作及信访维稳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
10.加强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平台、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加强收集、综合、整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及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拟订统筹本区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实施高等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境外人员到本区就业管理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符合区产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
(五)负责建立统筹本区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含城乡社会医疗保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工年金制度。
(六)负责区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七)负责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聘员管理工作。
(九)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博士后管理;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评价和培养;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十)拟订人力资源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实施统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统计;牵头组织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与交流合作。
(十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统筹协调全局工作和督办重大工作事项;拟订全局干部人事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局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保卫、综治、离退休人员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关办文办会、保密、机要、档案、政府采购、印章刻制管理、接待、政务公开、信息化管理,日常综合性业务材料起草;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舆情应对,机关、事(企)业单位组织协调应急管理以及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协调和牵头督办工作;负责局党委及局纪检监察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联系和指导局工会、共青团、妇委工作。
(二)审批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合署办公)。
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理论动态、应用性研究,组织业务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负责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性文件、材料的起草;牵头组织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组织政策法规培训、咨询与普法工作;承办局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检查指导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实施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承办对外宣传工作。
(三)就业与职业能力建设科(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符合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和业务开展;负责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和服务,全区技工教育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民办技工学校的管理;负责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服务,全区职业技能鉴定、监督、管理和服务,本区公共实训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竞赛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实施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规划,管理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调配规划和本区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区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承办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安置以及企业职工流转安置、统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农民工劳动保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组织实施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审批办法;负责对口扶贫和跨地区就业协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贯彻落实就业和创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创业宣传活动,开发创业指导技术,提供系统完善的创业服务,指导创业项目征集、评估和推介工作,为创业者搭建综合创业服务平台;承担全区创业带动就业和创建国家创业型城市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等工作;承担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养老保险科。
实施全区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执行上级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实施本区补充城乡养老政策、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养老保险工作事务性管理的有关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承办全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初审、早期离开国有企业人员、知青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年限初审、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初审、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受理初审;负责养老、失业保险政策的收集、调研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职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组织实施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疾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负责参保人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及退休人员特殊待遇核发;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五)医疗和工伤保险科。
实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关标准;实施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实施医疗保险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和相应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支付标准的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费用结算办法;拟订公费医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伤、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给付标准;承办全区工伤认定和调处工作事宜、实施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管理;承办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劳动关系科(劳动保障监察科合署办公)。
实施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负责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实施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制度;负责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调和调解工作;指导劳动关系调处工作;审核区属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实施本区劳务派遣、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相关政策及办法。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划、政策、制度和执法规范;组织劳动保障执法大检查,指导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体系;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承办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事宜;指导和监督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监督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综治维稳方针、政策,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访维稳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本区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其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按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审核备案事宜;负责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非公务员)安置;承担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的增人计划、调配、考核、奖惩、统计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政策;实施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及规划工作;承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拟订全区人才发展规划,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入户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聘员的管理工作。
(八)工资福利科。
负责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及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承担区直、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变动审核,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协助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缴纳职业年金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试用(见习)期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负责企业工资结构、水平的调查工作;执行本区企业最低工资政策、标准和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拟订工资指导线及相应政策;统计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及人工成本;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审核和工资宏观调控工作;综合协调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承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本区企业军转干部、区管企业干部退休管理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挂区职称改革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统筹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政策;组织全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导和管理本区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指导管理各类专业技术执(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发证;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承担培养和引进本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区职称改革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科。
负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务统计分析、数据信息发布和发展预测,拟订本局系统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和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局属单位规划财务、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和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审计、基金管理、运行要情专报,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案件情况;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估,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收费和票据使用。
四、人员编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1.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按在职在岗人员数5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2.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3.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职责分工。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由区教育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区教育局备案。
4.与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订涉及来穗人员的劳动保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会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拟订涉及来穗人员的本区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统筹拟订涉及来穗人员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制度。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来穗人员在行业评优推先中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区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负责维护来穗人员合法权益,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参与协调涉及来穗人员的重大事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