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 其他人员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增府〔2016〕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监察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
增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
其他人员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给予属于广州市管理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给予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国家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职后,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给予降级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批,报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给予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镇长、副镇长撤职、开除处分的,先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免职后,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降级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批,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给予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正、副处级国家公务员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批,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给予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内任命(含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的科级以下(含科级)的国家公务员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批,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局(部门)批准,报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监察局也可以直接对上述违纪人员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增城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