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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 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6-03-1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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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办〔2016〕1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15〕109号),《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撤市设区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增委办发〔2015〕1号),设立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 (简称区住建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2.取消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
    3.取消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4.取消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5.取消城市道路的设计审批。
    6.取消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
    7.取消拆除工程资料备案。
    8.取消存在安全事项隐患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情况备案。
    9.取消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
    10.取消和调整其他由省、市和区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原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建设、人民防空职责划入区住房和建设局。
    2.将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直管房管理、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等职责划入区住房和建设局。
    3.将原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城市管理(不含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燃气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等职责划给区城市管理局。
    4.将原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的爱国卫生、控制吸烟职责划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受广州市住建委的委托,实施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含注销、分立、变更和合并)。
    2.受广州市住建委的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
    3.受广州市住建委的委托,实施广州市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
    4.受广州市住建委的委托,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5.受广州市住建委的委托,实施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不含市级保留的项目)。
    6.受广州市住建委的委托,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区投资建设项目及市、区共同投资建设区投资占主体的建设项目)。
    7.受广州市住建委的委托,实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区投资建设项目及市、区共同投资建设区投资占主体的建设项目)。
    8.受广州市住建委的委托,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不含区投资或由区实施)、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外〕。
    9.受广州市住建委的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审批。
    10.受广州市住建委的委托,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在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申请的备案)。
    11.受广州市住建委的委托,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不含区投资或由区实施),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外〕。
    12.受广州市住建委的委托,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不含区投资或由区实施),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外〕。
    13.增加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的职责。
    14.增加统筹协调消防站建设的职责。
    15.增加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职责。
    16.增加组织住房和建设统计的职责。
    17.增加其他由省、市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建设、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镇(街)住房和建设、人防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和保障标准、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标准;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分配计划;参与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负责实施全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商品房预售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白蚁防治、应急抢险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管;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后续监督管理;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六)组织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比选;统筹编制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组织编制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参与提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控制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承担公共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含新建、大中修、加固和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和监督竣工验收责任;负责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督办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区政府指定范围的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消防站建设;会同应急部门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
    (九)承担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路政管理(不含对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行政处罚);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由区本级负责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负责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不含车行隔离栏、人行护栏)、交通设施(不含交通信号灯、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监督管理;负责城乡照明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建筑业、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资格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管理;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十三)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参与防洪工作。
    (十四)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构件的工程应用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和绿色节能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十六)组织住房和建设统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导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七)负责区人民防空工作。
    (十八)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住房和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审批管理科合署办公)。
    负责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和对外联络;拟订机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拟文、政务督办、文电处理、机要保密、人事、档案管理、宣传和信访等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安保和综治维稳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管护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实施组织党委日常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评优工作;指导工青妇工作。负责实施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督办和内审工作。负责政务窗口的建设和管理;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落实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工作。
    (二)房地产业管理科。
    拟订区住房建设规划;拟订和落实全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测和分析;负责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评估、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三)房屋和物业管理科。
    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白蚁防治、应急抢险等)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防空袭中重点建筑物抢修抢建的行政管理工作;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房地产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物业行业管理发展规划;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指导前期物业服务工作;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四)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进入增城从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负责本区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市场行为管理;负责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资格和建筑业执业注册类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劳动保险金统筹管理;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和技能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建筑业协会。
    (五)工程质量安全科。
    拟订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应急管理;负责工程现场建筑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作;负责推进施工过程绿色施工;参与工程建设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建设工程评优工作;参与“三防”工作。
    (六)工程建设科。
    负责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组织编制建设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和养护维修运营计划;组织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比选;统筹编制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组织实施大中型公共建筑、城市路桥(含照明、管线走廊)、公共设施、城市环境等项目建设(含新建、大中修和改扩建) 和维护。负责项目建设协调;统筹协调电力设施、消防站规划建设;参与重点区域公共地下空间建设协调工作;负责工程变更审批;协调拨付工程进度款;参与工程结算和决算;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涉及的城市道路开挖计划和开挖许可的审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参与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编制、信息系统管理。负责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负责相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
    (七)人民防空管理科。
    拟订区人防发展规划、城市防空袭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防空袭准备工作,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编制防空袭指挥设施、通信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防空工程专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负责人民防空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指导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袭工作;推进防空平战结合工作。
    (八)计划财务科。
    组织部门预决算编制、调整及公开工作;负责各项专项基金及征收退费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和监督管理;协调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决算工作;指导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及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协助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组织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财经等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自有资产和收费年审等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采购。
    四、人员编制 
    区住房和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区住房和建设局加挂增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是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区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按在职在岗人员数4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三)关于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管线普查及其信息化建设的工作。
    (四)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分工。
  1.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上级拟订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指导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管理、共享和归档;组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及公开查询机制,建立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机制。
  2.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区农业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调处权属纠纷;过渡期后,改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区农业局协同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纠纷。
  3.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指导林权登记工作。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
    4.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商品房交易合同的监管;协同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协同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