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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6-02-0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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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办〔2016〕1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30日

增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15〕109号)、《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撤市设区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增委办发〔2015〕1号),设立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区卫生计生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广州市和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

  将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转至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区卫生局的职责、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原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承担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将原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承担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控制吸烟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转移的职责。

  将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审批事项转移至区护理学会,由其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管。

  (五)增加的职责。

  1.增加除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商场、大型展览馆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共场所,五星级和按五星级标准设计的宾馆酒店,地铁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含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审查)职责。

  2.增加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许可审批职责。

  3.增加其他由省、市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广州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社会急救医疗网络、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配合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卫生、计生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六)承担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区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全区爱国卫生工作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健康城市工作,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党务、档案、新闻信息、保密、外事、机关后勤、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督办等政务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牵头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单位政策性复函和群众信访;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内部的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承担局党委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审批管理科牌子,综合监督科牌子)。

  负责研究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监督管理政策;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负责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办理议案、提案;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办理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行政许可、审批、注册和备案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注册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工作;负责各项审批事项的咨询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和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负责并指导基层计生部门做好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编制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本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拟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监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自有资金、财务收支、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督导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

  (四)组织人事科(与监察科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统战、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知识分子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及聘任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五)医政科(与中医科合署,挂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负责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开展全区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的供血工作;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专项)建设;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指导区医学会、区中医药学会、区护理学会、区红十字会工作;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负责征兵体检组织工作;贯彻落实药物政策,组织并督导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拟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机构,对基层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组织中医药发掘、整理、继承祖国医学遗产工作;承担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医改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六)公共卫生科(挂区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区控制吸烟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指导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公共卫生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监督指导基层公共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放射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等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的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街、卫生村工作;指导农村改厕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健康城市工作。

  (七)宣传教育科技科(挂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牌子)。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和规范,并组织指导实施、进行效果评估;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统筹协调健康城市创建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和全科医生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负责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开展妇幼卫生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等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对申请再生育夫妇的病残儿的医学鉴定;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负责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负责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信息统计考评科。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标准规范应用和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立项审查、指导管理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全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上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统计调查工作。统筹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镇街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四、人员编制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负责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二)与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 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做好标准跟踪评价与风险监测的衔接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对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救治,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并对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四)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区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公共卫生综合协调、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管工作。

  (六)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按在职在岗人员数4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七)原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另文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