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知识问答
一、工伤保险征缴费率
问题1: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题2:工伤保险费按什么标准缴纳?
答:工伤保险费根据1-8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同时,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用人单位对应行业缴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
问题3:工伤保险费由哪个部门核定征收?
答: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问题4:工伤保险费率每年什么时候调整?
答:我市每年7月进行一次浮动费率的调整。
问题5: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答:1、《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题6:广州市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八档浮动费率?
答:2016年7月1日。
问题7: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执行。
问题8:执行八档浮动费率后,基准费率较《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应如何执行?
答:执行新八档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 〔2014〕30号)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由地税部门仍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核定基准费率。
问题9:劳务派遣机构基准费率如何执行?
答: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由地税部门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问题10: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营业范围的,其基准费率如何执行?
答: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由地税部门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
问题11: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营业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其基准费率如何执行?
答: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由地税部门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问题12:用人单位应去哪个部门办理行业变更手续调整基准费率?
答: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相应调整其基准费率。
问题13: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后,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浮动?
答: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下浮至80%;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问题14: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怎么计算?
答: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用人单位上年度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该用人单位上年度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这里所提的“上年度”,指的是上一自然年度,即1-12月。
问题15: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能否累计计算?
答:每年调整浮动费率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实行累计计算。
二、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16: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问题17: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18: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问题19: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相关待遇能否多次享受?
答: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问题20:已经办理了定期待遇申领的,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么?
答: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6月底前办理生存认证,方可继续领取。
问题21: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结论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22: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是一项基本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