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
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1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
2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
3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4 |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5 |
广州市电水气外线工程建设并联审批情形 |
6 |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一般情形) |
7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获得用水获得电力外线工程(砍伐迁移事项) |
8 |
广州市电水气外线工程建设并联审批情形 |
9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获得用水获得电力外线工程(占用绿地事项) |
10 |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一般情形) |
11 |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12 |
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 |
13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14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15 |
其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6 |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17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18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 |
19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
20 |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21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22 |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23 |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24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25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林业类) |
26 |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 |
27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28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29 |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县级审核 |
30 |
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县级审核 |
31 |
县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
32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绿化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种子法》、《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二)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1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破坏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2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超过占用期限的行政处罚 |
3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 |
4 |
对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在城市绿地内的对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擅自砍伐、迁移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害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擅自迁移、砍伐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行政处罚 |
5 |
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行政处罚 |
6 |
对城市绿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
7 |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8 |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9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10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11 |
对买卖有关林木证件行为的处罚 |
12 |
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
13 |
对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
14 |
对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
15 |
对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的处罚 |
16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行为的处罚 |
17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
18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19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及其他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20 |
对擅自改变林种行为的处罚 |
21 |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
22 |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符行为的处罚 |
23 |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
24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的处罚 |
25 |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行为的处罚 |
26 |
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行为的处罚 |
27 |
对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处罚 |
28 |
对逃避木材检查行为的处罚 |
29 |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30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31 |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32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33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34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35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36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行为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
37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38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罚 |
39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
40 |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行为的处罚 |
41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
42 |
对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43 |
对非法宰杀、贮存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44 |
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行为的处罚 |
45 |
对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行为的处罚 |
46 |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行为的处罚 |
47 |
对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48 |
对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行为的处罚 |
49 |
对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行为处罚 |
50 |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51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52 |
对伪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53 |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54 |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55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56 |
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57 |
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58 |
对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
59 |
对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60 |
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61 |
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的处罚 |
62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
63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64 |
对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
65 |
对非法采集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66 |
对非法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67 |
对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处罚 |
68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
69 |
对拒绝、阻挠林木种苗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70 |
对不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行为的处罚 |
71 |
对未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或者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仍作为种子种苗使用的,或者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的处罚 |
72 |
对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73 |
对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或者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行为的处罚 |
74 |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75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处罚 |
76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
77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78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79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
80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81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82 |
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83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84 |
对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
85 |
对在森林公园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处罚 |
86 |
对在在森林公园内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行为的处罚 |
87 |
对在森林公园内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行为的处罚 |
88 |
对擅自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行为的处罚 |
89 |
对擅自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
90 |
对在森林公园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未及时拆除行为的处罚 |
91 |
对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92 |
对违反森林公园公共管理秩序规定行为的处罚 |
93 |
对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行为的处罚 |
94 |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处罚 |
95 |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96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
97 |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98 |
对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99 |
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100 |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行为的处罚 |
101 |
对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102 |
对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103 |
对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行为的处罚 |
104 |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处罚 |
105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处罚 |
106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处罚 |
107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行为的处罚 |
108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行为的处罚 |
109 |
对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处罚 |
110 |
对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行为的处罚 |
111 |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行为的处罚 |
112 |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113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修筑设施的处罚 |
114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处罚 |
115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为的处罚 |
116 |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放牧或者散放牲畜活动的处罚 |
117 |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活动的处罚 |
118 |
对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确权后的权利人损失的处罚 |
119 |
对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未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的处罚 |
120 |
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 |
121 |
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 |
122 |
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不具备相应资质 |
123 |
绿化工程未验收 |
124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 |
125 |
擅自砍伐或者迁移、修剪树木 |
126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
127 |
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 |
128 |
损害绿化及其设施 |
129 |
采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对绿化植物进行有害生物防治 |
130 |
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未按照保护和管理方案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造成古树名木或古树后续资源损害或死亡 |
131 |
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及其保护设施 |
132 |
公园设施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 |
133 |
政府管理的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仍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商业设施和其他设施的 |
134 |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不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的 |
135 |
在儿童公园和游乐公园外的其他公园新建、改建大型游乐设施,或者在历史名园和纪念性公园设置游乐设施的 |
136 |
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 |
137 |
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破坏公园设施或者景观的 |
138 |
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园场地或者设施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
139 |
违反公园噪音管理规定的 |
140 |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公园,或者进入公园的车辆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的 |
141 |
携带犬只以外的其他宠物进入宠物禁入的公园的 |
142 |
妨碍公园管理活动或者破坏公园游览秩序的 |
143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界标的 |
144 |
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违规操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绿化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公园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三)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
1 |
对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或扣押 |
2 |
对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
3 |
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消灭 |
4 |
对疫区中的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消灭 |
5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 |
6 |
对从国(境)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隔离试种 |
7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 |
8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
9 |
对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
10 |
对被责令除治疫情而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
11 |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 |
12 |
对逾期不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 |
13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代为捕回或者代为恢复原状 |
14 |
对拒不恢复湿地或者恢复湿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恢复原状 |
15 |
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人,暂时扣留涉嫌违反规定所使用的物品和工具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广州市公园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等。
(四)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的以下行政征收行
(见下表):
1 |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2 |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州市绿化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五)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的以下行政检查行为(见下表):
1 |
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 |
2 |
对林地林木流的转监督检查 |
3 |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4 |
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的检查 |
5 |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6 |
对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7 |
对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8 |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的检查 |
9 |
对林木种子(苗)的监督检查 |
10 |
对林业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1 |
对湿地保护情况、管护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12 |
对湿地恢复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3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条例》等。
(六)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其他行政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行使以下行政权力行为(见下表):
1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 |
2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3 |
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 |
4 |
对因禁止采伐给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补偿 |
5 |
对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
6 |
对生态公益林的造林、抚育和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招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
7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审核 |
8 |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 |
9 |
划定对封山育林全封区、半封区和轮封存区 |
10 |
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11 |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
12 |
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审核 |
13 |
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抚育和景观及安全需要砍伐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的审核 |
14 |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经营活动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
(七)局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在职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八)区林业和园林局属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调解仲裁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区林业和园林局、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区林业园林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二)检举区林业和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卖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检举揭发涉林涉园违法犯罪行为的。
1.具体投诉请求:
投诉举报他人涉嫌违反林业或园林法律、法规行为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规定等。
法定处理途径:立案查处
3、主要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意见建议类
对涉林涉园的建议或意见,由有权处理单位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