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7类不文明乘坐地铁行为!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实施。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对7类不文明乘坐地铁行为进行了约束。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二)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三)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五)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七)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如乘客违反了上述规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