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采取有力措施惠企纾困的决策部署,助力企业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来《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1〕71号)规定,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1〕71号)执行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
二、各镇街负责通知转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无法直接供水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企业)严格执行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转供水企业先行将水价优惠落实到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后再向供水企业申报。
三、各供水企业根据阶段性降低非居民水价相关情况,于2022年2月28日前统计降低水价相关情况并填报表格(附件2),发送到我局邮箱:zcfgjwjk@gz.gov.cn。
附件: 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