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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4-08-1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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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穗价函〔2014〕41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增城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号:穗价函〔2014〕41号

市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31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广州市物价局

2014年1月15日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4〕31号

省财政厅:

  《关于申请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粤财会函〔2013〕37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实施无纸化考试的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50元/科调整为75元/科。未实施无纸化考试的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仍为50元/科,实施无纸化考试后按75元/科执行。

  二、以上收费标准试行期2年,至2016年1月15日止。请你厅于2015年10月15日前重新申报相关收费标准。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穗价函〔2014〕4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