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函
转发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函
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函〔2014〕78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增城市发展改革和物价
增城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2日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函
文号:穗价函〔2014〕78号 发布时间:2014-02-20
市交委,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严格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2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4〕76号 2014年1月26日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商请核定道路旅客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交运函〔2013〕1355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5号)规定,结合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我省向参加道路旅客运输考试、道路货物运输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试的考生收取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理论考试58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162元/人次,合计220元/人次(含上缴国家部分)。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