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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 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
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价〔2013〕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城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增城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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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价〔2013〕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城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增城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