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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降低部分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8-1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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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3]147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增城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穗价〔2013〕147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广州市物价局

2013年7月30日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16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规定的人事代理整体服务(服务内容保持不变)每月收费标准由50元/人调整为40元/人,每年收费标准由500元/人调整为380元/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它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同时,我局《关于统一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69号)规定的劳动事务代理服务(服务内容保持不变)每月最高收费标准由50元/人调整为40元/人;档案托管(包括保留原有身份、职称、原已确认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政策规定办理接续手续)每月最高收费标准由20元/人调整为10元/人;职业介绍中介服务其它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收费单位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委托人结合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合理选择整体服务或单项服务,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推行整体服务或捆绑服务并收费。

  三、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收费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使用统一规范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已签订的人事代理整体服务委托协议,且约定服务期间为2013年8月1日之后的,相应收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收费单位应与委托人及时做好协议的变更调整,确保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转发关于降低部分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