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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金融机构集聚服务增城中小微企业的实施意见

2014-08-2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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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金融机构集聚  

服务增城中小微企业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广州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部署,鼓励各类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平台落户增城,在园区集聚发展,加快打造中小微企业综合型金融服务平台,推动金融和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地方产业尤其是所在新塘地区牛仔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增城市注册且依法纳税并入驻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广州东部布匹辅料城)的以下对象:  

(一) 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等融资机构;  

(二) 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落户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三) 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智力服务和市场资源的管理咨询、品牌策划、网络营销平台、网络营销培训、人力资源、经营外包服务等经营顾问机构。  

(四) 经增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增城市政府)和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市金融办)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设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其中增城市财政安排500万元,新塘镇财政安排500万元),同时积极向省、市争取专项扶持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机构落户奖励及园区配套建设和品牌推广等活动;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担保贴息;鼓励进驻金融机构通过业务创新等方式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四条 设立总部奖和落户奖。对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新设立总部或将总部迁至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9月30日前入驻并装修开业的机构(含分支机构)给予进园装修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管理公司统一制定执行。  

第六条 对进驻园区并符合省、市相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协助其申请相关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七条 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统筹建设水电、消防、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建立高效便捷的内部服务机制,为入驻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政策申报、宣传展示等全方位服务,全程协助办理涉企审批手续;入园企业免费或优惠使用园区设立的公共技术平台相关资源、设备和服务。  

第八条 增城市金融和上市服务中心入驻园区,为入驻机构提供运营协调、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等“一站式”服务;入驻机构享受涉企审批手续绿色通道的便利服务。  

第九条 入驻机构应承诺享受本意见扶持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园区,如违约则按协议退回相应扶持资金。  

第十条 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增城市政府和广州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追加奖励的,或者其他需要上报研究的事项,由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管理公司报增城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提请增城市政府和广州市金融办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增府办【2014】3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