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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增发改〔2016〕7号
区国土规划局、城乡建设局:
现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发改〔2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附件废止的文件目录,原市物价局对应转发的文件同时废止。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2016年1月21日
增发改〔2016〕7号
区国土规划局、城乡建设局:
现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发改〔2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附件废止的文件目录,原市物价局对应转发的文件同时废止。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