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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增财〔2023〕805号)

2023-12-29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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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新余衍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C73ED7XX

  法定代表人:孙衍策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平安路66号永盛国际商务花园1栋201室205房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1日对新余衍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增城区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立案调查。经调查,新余衍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27日至8月30日期间向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提起的八宗投诉均被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投诉理由不成立而被驳回投诉,2023年新余衍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增城区范围政府采购投诉查无实据已达8次,分别为:

  1.2023年7月27日你公司对“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七批)包号1、3”提起的投诉两宗;对“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十八批)包号1”提起的投诉一宗;对“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十七批)包号1、2、3”提起的投诉三宗;对“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第二十批)包号1”提起的投诉一宗。

  2.2023年8月30日你公司对“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十七批)(二次)包号1”提起的投诉一宗。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公司作出的7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增财〔2023〕518号、519号、520号、521号、522号、523号、524号)、2023年9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的1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增财〔2023〕551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作出了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对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