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增财〔2022〕674号)
名称: 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建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23841241J
地址: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220号520室
本单位于2022年8月15日对李先生通过“12345”举报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丢失会计资料,要求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的诉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丢失(和辉花园)会计资料清单如下: 2014年-2020年部分资料(包括停车费、电梯广告、快递柜、通风营运设备等),2014年-2016年明细账目资料。
以上事实有举报人提供《关于未能提供原始凭证及财务资料的情况说明》的举证材料和我局的《询问笔录》及你公司的“报警回执”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之第(八)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2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及个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之第十二条第(四)项,你公司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公司及个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
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3841241J),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潘建娥(法人、总经理),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整)
徐漪(和辉花园物业主管),处罚款人民币 2000元(贰仟圆整)
你公司及个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所附:《增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任一银行或通过手机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及个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电话:020-3216632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