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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增财〔2022〕350号)

2022-06-10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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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胡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增城市谷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丰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存在违法会计行为,本机关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经调查,谷丰公司的会计凭证等档案资料,未按规定保管,致使会计凭证等档案资料丢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增城市谷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会计资料保管清单》《关于增城市谷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汇报》《责令整改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5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规定,你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增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22年5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