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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增财〔2022〕214号)

2022-02-28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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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203-2204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广州市财政局转交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交举报材料的函(粤财采购函[2022]7号)”对“增城区粤剧文化传承与推广项目(项目编号:GZQS2001FT03057W)”的举报材料。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举报材料反映:1、中政国誉认证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政国誉)在服务认证类别制定一项技术规范CTSSES1001-2019企业标准,并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2、为了独家垄断服务领域的认证,中政国誉与广东省内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合作、勾结,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评分项目标准中,将CTSSES1001-2019企业标准直接写入文件中,为必加分项目。也就是说,投标人要中标,必须取得中政国誉CTSSES1001-2019企业标准的服务认证证书,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没用,或不加分。3、这是一起典型的认证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勾结垄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获取中政国誉服务认证企业标准的证书,而中政国誉的认证费用比其它认证机构的费用高出几倍,使投标业苦不堪言,招标代理机构私下收取中政国誉的回扣。

  三、调查情况

  经查,“增城区粤剧文化传承与推广项目(项目编号:GZQS2001FT03057W)”采购文件的商务评审表中将“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内容,分值7分,其评分细则为“1、报价人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较高,达到国家标准GB/T36733-2018、GB/T19039-2009及CTSSES1001-2019的要求,并获得相对应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没有不得分。证书有效性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可查。2、报价人信用能力较高,达到国家标准GB/T31867-2015、GB/T31864-2016及CTSSES1001-2019的要求,并获得相对应的“信用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得4分;没有不得分。证书有效性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可查。最高得7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另查,广州、韶关、汕头以及江西、海南等地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在认证证书方面也设定了要求达到国家标准CTSSES1001-2019的评审内容。此外,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中质联检认证(广东)有限公司也能依据CTSSES1001-2019国家标准实施认证及出具认证证书。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要求的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与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与履约信用等相关,且该要求属于评审因素,不是资格条件和实质性响应条款,该分值评比设置不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不影响供应商投标。此外,采购文件未限定必须由中政国誉出具认证证书,其他认证机构亦可以实施认证发证,CTSSES1001-2019的认证标准并非由中政国誉唯一拥有使用,其他认证机构同样可以引用该标准进行认证,举报人所指本项目评分内容设定造成只有中政国誉发出的认证证书才能得分的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招标代理机构私下收取中政国誉的回扣,不能证明存在违法事项。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举报人的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举报事项不成立。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