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增财〔2021〕712号)
投 诉 人:天津亨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2号C92创意聚集区内16号楼1层9号
法定代表人:郜应鸾
委托代理人:綦宝全
被投诉人: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
相关供应商1: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花虎沟9号院1号楼517室相关供应商2: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利民康西路10号电子城A3幢厂房第二层之一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广州市增城区妇幼保健院避孕药具智能发放机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FEGD-CT210956)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请求确认本次中标无效,并对上述两家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投诉人称:
1.此次招标过程中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的串标行为,同时上述两家供应商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也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2.本次招投标的评分有失准则。我公司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样机演示得到了专家的一致好评,根据招标文件“附件1.1《评分标准和细则》中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总分:60分)”,然而在技术得分方面却只给了我公司50.40分,被扣除的9.60分因何被扣除的?(我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详见我公司投标文件(二)技术部分文件P143页-232页),我公司强烈要求将北京水木清软软件限公司及我公司参加投标的两台样机封存以备后检!请将我公司招标文件“附件1.1《评分标准和细则》中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总分:60分)”的详细得分明细给予公布。
代理机构称:
1.经查实,贵单位提供的关于中标供应商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为钟某华在另一参与本次项目投标的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购买的社保记录(至2021年6月止)属实,经质询钟某华本人,答复为2021年9月初,钟某华先生已经从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并向我司出具了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2021年10月25日,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向我司提交了一份说明函,因疫情防控原因,原授权代表杨某本人无法到达开标现场参与开标,故将项目授权代表调整为广东本地的自由职业者钟某华先生参与本次项目的开标活动,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在本次项目中属于竞争对手的关系。
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在我司购买招标文件的代表为杨某,非钟某华先生,钟某华先生仅在开标时作为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参与开标,且当时已从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离职,与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法律上未有任何条款要求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同一项下的供应商不得聘用其他供应商单位中的离职人员,且目前的确存在疫情,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临时变更授权代表的理由合理, 贵单位提供的关于中标供应商北京水木清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为钟某华在另一参与本次项目投标的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购买的社保记录(至2021年6月止)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关系,因此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2.招标文件P82页的技术评分标准中的第2项“根据报价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样品的各项工艺性能、功能进行评价”, 北京水木清软件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因此得到满分15分。天津亨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不具备防盗性,不符合招标文件P32页第3条:“出货方式及防盗装置:……且具备足够的机械强度防止被破坏,机体需具有一定的机械式防盗设置,防止从取货口深入到货道下端取出药具,具有防盗和防进水功能”的要求,因此根据评审因素的要求,提供的样品未能完全符合用户需求书中的参数要求,因此进行了相应的扣分。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符合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目前两台样机仍封存于我司,可随时进行验证。
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称:首先,投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君岳公司委托钟某华先生办理本项目投标事宜,且贵单位可以查明该次招标的书面材料,并不存在我司和君岳公司之间并出现“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其次,投诉人提交的唯一的证明材料是钟某华先生于2020年7月到2021年6月的社保证明,该证明只能证明钟某华先生在该期间与君岳公司有劳动关系。钟某华先生离职之后接受我司委托并于2021年9月29日代理我司参与了本项目的开标活动时,已不是君岳公司员工,也未代理君岳公司进行开标。最后,投诉人质疑关于钟某华的离职事由、我司授权钟某华参与投标事宜的原因、钟某华参加案外诉讼的内容均与本项目无关,投诉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我司和君岳公司存在恶意申通行为,且投诉人提供的钟某华先生于2020年7月到2021年6月在君岳公司购买的社保证明的证据与投诉人质疑的9月投标事项在时间上不能印证,无法支撑相关诉求。
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称:1、“钟某华”不是本公司员工;2、本公司没有授权“钟某华”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活动;3、本公司与本次参加投标的“天津亨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属于竞争对手。
采购人没有在法定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作出说明。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103.912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9月7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采购)公告,9月2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9月30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10月1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0月21日,11月11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11月26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付款。
1.经查核投标文件,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为钟某华,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为庹某山。
2.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钟某华已于2021年9月24日办理完离职手续,与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一切劳动合同关系。
3.中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钟某华2021年1-9月的参保单位为“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1月的参保单位为“中山市水木清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4、经核查评标报告,投诉人在技术评分中失分主要集中在“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样品的各项工艺性能、功能”的评审内容。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采购公告、评标报告、君岳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钟某华于2021年9月24日签订离职证明,与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10月、11月,钟某华在“中山市水木清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参保,钟某华离职之后接受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委托并于2021年9月29日代理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的开标活动时,已不是君岳公司员工,也未作为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办理本项目的投标事宜。经查核本项目投标文件,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为钟某华,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为庹某山,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和中山市君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并未出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其他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经代理机构核查,投诉人提供的样品不具备防盗性,未能完全符合用户需求书中的参数要求,因此在“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样品的各项工艺性能、功能”的评审内容中得分较少,经查证本项目评标报告,每个专家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独立评审,按相同标准给予对应分值,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分有失准则的行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