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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增财〔2021〕577号)

2021-11-25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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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诉 人:广州硕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坳头南街一巷5号304房 法定代表人:陶海华

  委托代理人:陈勇

  被投诉人1:广东中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285号204房

  被投诉人2: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正南街80号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正果镇垃圾压缩站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DZS21ZG080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请财政部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项目进行调查。2.请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投诉人称:

  1.第一次更正公告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修改为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违反《财库(2020)46号》。

  2.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

  3.“投标货物与招标要求的符合性”评分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改造提升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评审标准不量化。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4.“团队力量”该项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且变相限潜在供应商成立年限,人员等。

  5.要求提交制造商授权函是不合理的,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6.要求提供市级或以上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CMA认证的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不合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7.“资质情况”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称: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七条中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一次更正公告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修改为“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是合理的,不存在为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行为。对已修改的相关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项目将重新招标采购,采购文件附件17《中小企业声明函》计划修改为《财库(2020)46号》提供的参考格式,具体见最新采购公告。

  2.采购文件中对技术得分作为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符合规定。

  3.(1)关于得分条款中“改造提升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中的得分设置,根据财政部令87号文中规定和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一般不宜采购“优良中一般”等词语,并无限制使用其他相关词语,同时具体所谓的量化并无具体相应设置的要求,采购文件该处设置也是进行综合对比量化,同时结合项目需求和参考已经发布的相关项目来进行设置,所以该处设置合理。不违反相关规定。

  (2)《技术部分评分表》中评分项“投标货物与招标要求的符合性”设置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书中所购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的项数有15项,现计划修改。具体详见重新招标的采购公告。

  4.关于“团队力量”的设置,该处设置根据财政部令87号文中规定和《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可从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设置,一些设置的要求并无作出硬性要求,设置要求结合项目需求和参考已经发布的项目来进行设置,并无违反相关规定。相关人员的“工作年限”将进行修改,具体详见重新招标的采购公告。

  5.要求提交制造商授权函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该处是部分潜在投标人理解错误。该点不是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要求,也不是其他无效投标条款中的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也不会导致被否决。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从项目需求来出发,也从不限制潜在投标商的出发,参与投标的单位可能是制造商直接参与或者经销商,如是经销商进行投标则需要提供授权函作为证明,同时根据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该处并未作出不提供授权函就是废标要求。同时参考网上相应项目设备的采购,很多项目都设置相关授权函,所以该处设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6.(1)招标文件中设置要求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相当于该产品的一个合格证证明文件,从采购人角度考虑,这样能够更好保证项目的实施。要求供应商根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办理相关检测报告是合理的。(2)在我国,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必须通过计量认证(CMA),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同时CMA检测报告并不是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出具的检测报告,可由第三方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或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使用范围及特点是在通过认定的范围内,可提供公正数据,国内通用。该处设置也参考已经发布的相关项目而做出的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7.采购文件《商务部分评分表》中“资质情况”设置相关研发中心符合规定。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19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9月30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采购)公告,10月12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0月20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10月26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1年11月17日,代理机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正果镇垃圾压缩站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并对采购文件作了部分修改,其中:

  招标文件第3页载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支持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支持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等。”

  招标文件第40页载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技术部分评分表》中评分项“投标货物与招标要求的符合性”设置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书中所购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的项数共10项,最高得20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本项目打分项扣完为止。

  《技术部分评分表》载明:“改造提升方案 5分:(1)对项目现状环境认识全面、了解透彻,对项目改造提升的重点、难点分析准确,提出的对策科学、合理,总体改造提升方案准确、合理、可行性高,得5分;(2)对项目现状环境认识较全面、了解较透彻,对项目改造提升的重点、难点分析较准确,提出的对策较科学合理,总体改造提升方案较准确、较合理、可行性较高,得3分;(3)对项目现状环境认识不全面、了解基本透彻,对项目改造提升的重点、难点分析基本准确,提出的对策不科学合理,总体改造提升方案基本准确、基本合理、可行性低,得1分;(4)无改造提升方案或方案没有针对性,得0分。供货、安装调试、验收方案5分:(1)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方案科学可行,安装人员、机具配备完善,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安排合理、工期及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完善,得5分;(2)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方案较科学可行,安装人员、机具配备较完善,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安排较合理、工期及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环境保护措施较完善,得3分;(3)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方案不科学可行,安装人员、机具配备不完善,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安排不合理、工期及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简单,得1分;(4)无供货、安装调试、验收方案或方案没有针对性,得0分。培训方案 5分:(1)方案涵盖的设备的基本结构、主要部件的构造,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以及对采购人提供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操作规范培训等培训内容,详细具体、完整的,得5分,(2)方案涵盖的设备的基本结构、主要部件的构造,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以及对采购人提供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操作规范培训等培训内容,较详细具体、较完整的,得3分,(3)方案涵盖的设备的基本结构、主要部件的构造,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以及对采购人提供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操作规范培训等培训内容,不详细、不完整的,得1分,(4)无此方案或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得0分。”

  《商务部分评分表》载明:“团队力量10分:(1)项目经理(2分):投标人或设备制造商拟派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机械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技术资格职称,得2分;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机械类中级(或以下)工程师技术资格职称,得1分。(2)服务人员(3分):投标人或设备制造商拟派为本项目服务的人员(不包含拟派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机械类或电子或电气类中级(或以上)工程师技术资格职称,每提供一人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提供上述人员职称证书、具有有关行政部门印章的打印日期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之前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人员应在投标人或制造商单位任职。未提供不得分。)”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采购公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90万元,采购文件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违反规定,此外,本项目附件17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附件1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一致。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式进行修改,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投标货物与招标要求的符合性”的评分标准里总分值为20分,减分的参数项已修改为10项,减分项设置数量没有多于相应的总分值,不属于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的情形。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对“投标货物与招标要求的符合性”、“改造提升方案方案”、“供货、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培训方案”的评分标准进行修改,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关于“团队力量”的评分标准中,要求项目经理和服务人员具有职称证书,职称能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能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职称证书与采购项目有关,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且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对“团队力量”的评分标准进行修改,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函不是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要求,也不是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经查,CMA是指中国计量认证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同时CMA检测报告并不是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出具的检测报告,可由第三方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或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采购文件规定要求提供市级或以上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CMA认证的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以满足后续公共服务需要,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资质情况”评分标准设置已经删除,由于采购文件已经变更,该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