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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增财〔2021〕409号)

2021-08-02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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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崖鹰石路18号4栋402、5栋401-410

  法定代表人:何小维

  委托代理人:潘林青

  被投诉人1: 广东公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31号江河大厦20楼

  被投诉人2: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府佑西路99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海珠科技大楼2楼

  投诉人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吸毒人员成瘾程度认定及毛发毒品成分检测服务”(项目编号:GZGX21GZ00ZC-97)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书证明材料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使投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投诉人1广东公信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1、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吸毒人员成瘾程度认定及毛发毒品成分检测服务包组一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的资质不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资质要求。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带★实质性条款响应;(三、服务内容及要求包组一:毛发毒品成分检测服务(一)★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毒物鉴定),且从事法医毒物鉴定服务的检测实验室须通过相应项目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①通过CMA资质认定(或计量认证),②实验室认可(CNAS),满足上述①或②任意一项即可)。(见招标文件第18页)(八)★中标人须承诺优先为采购人送检的样本进行毒品检测鉴定服务。中标人全天接受采购人送检样本,并在5小时内完成检测鉴定服务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见招标文件第19页)客户服务内容及要求(二)检测服务包含每人每次同时检测以下五类成分,详见下述:1.苯丙胺类: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MDA(3,4-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对一甲氧基甲基苯丙胺;2.大麻类:四氢大麻酚、四氢大麻酸;3.氯胺酮类:氯胺酮(K粉);4.阿片类:美沙酮、苯甲酰爱康宁、吗啡、杜冷丁、单乙酰吗啡、可卡因、可待因、海洛因;5.管制精神类药品类:咖啡因、甲卡西酮、芬太尼、曲马多等毒品成分;(见招标文件第18页)上述检测服务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实验室的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证书及其附件扫描件为证明材料。

  2、通过公开网站查询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得知,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未通过大麻类的CMA资质认定(或计量认证)或②实验室认可(CNAS),不能完全响应(用户需求书服务内容及要求明确要求检测服务服务内容及要求。

  投诉人请求:1、根据上述提出的投诉事项,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的资质要求不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资质要求,请求取消中标资格。2、取消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的中标资格后,由第二顺位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中标。

  被投诉人答复称:1、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回复称其具有有效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毒物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服务的检测实验室通过了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CNAS)CNAS附录中的鉴定领域包含毒品类,符合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关于带★实质性条款要求。经査,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毒物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服务的检测实验室通过了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认定,且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优先为采购人送检的样本进行毒品检测鉴定服务。中标人全天接受采购人送检样本,并在5小时内完成检测鉴定服务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的条款,因此,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带“★”的条款,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回复称其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毒物鉴定,且对大麻类的毒品检测并未受到限定。其回复中也明确提出具有大麻类的毒品检测能力,并提供开展此类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司法鉴定人员情况。经査,评标委员会认为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投标人资格声明函》,该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质疑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关于《用户需求书响应表》中的带“★”的实质性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吸毒人员成瘾程度认定及毛发毒品成分检测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GX21GZ00ZC-97,预算金额150万元),采购人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公信招标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1年5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6月11日开标,2021年6月15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1、经核查,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的投标文件第9页,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2021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其许可证“业务范围”包含法医毒物鉴定(毒品类检测)。同时法医毒物鉴定服务的检测实验室通过了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认定。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的投标文件第83页“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投标人响应描述栏显示“我司承诺优先为采购人送检的样本进行毒品检测鉴定服务。中标人全天接受采购人送检样本,并在5小时内完成检测鉴定服务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

  2、经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复核认定,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投标文件的上述两项实质性条款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带“★”的条款,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及规则,并结合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投标文件响应情况作出评定,投诉人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并未有对鉴定机构获取实验室认可(CNAS),鉴定领域/对象为“毒品类”不能从事大麻类检测作限制性规定。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1、经查询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nas.org.cn/,查询路径:查询专区--获认可的机构名录--获认可实验室--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的实验室认可(CNAS)附件与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实验室认可(CNAS)附件显示一致。

  2、经查询,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毒品鉴定时,对鉴定检材是否含有大麻类进行鉴定。同时,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回复称司法鉴定机构在申请毒品项目CNAS认可时,可根据《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中“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登记与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对应表”业务范围栏“毒品类”对应显示的“资质认定/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也可采用“毒品类/精神类药品”和“毒品类/麻醉类药品”的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其单位是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中附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目录”,直接使用“0505毒品鉴定”类别统一管理,未进行二级细分。

  3、经查,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的投标文件第186页提供了曾开展过毒品检测项目的合同协议,合作范围包含大麻。质疑期间,其回函中也明确具有开展此类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司法鉴定人员情况,并提供了材料说明其单位2017年、2019年、2020年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年度能力验证结果评定,其中尿液中滥用物质的定性分析能力范围中包括四氢大麻酸。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具有有效期内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其许可证“业务范围”包含法医毒物鉴定(毒品类检测),且其从事法医毒物鉴定服务的检测实验室通过了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认定,并作出了“我司承诺优先为采购人送检的样本进行毒品检测鉴定服务。中标人全天接受采购人送检样本,并在5小时内完成检测鉴定服务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的承诺,完全响应了用户需求书以“★”标明的实质性条款,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提供的曾开展过毒品检测项目的合同协议,合作范围包含大麻,此外,其单位2017年、2019年、2020年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年度能力验证结果评定,其中尿液中滥用物质的定性分析能力范围中包括四氢大麻酸,由此可证明其具有大麻类毒品检测的能力。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在申请毒品项目CNAS认可时直接使用“毒品鉴定”类别统一管理,未进行二级细分,且未有法律依据对鉴定机构获取实验室认可(CNAS),鉴定领域/对象为“毒品类”不能从事大麻类检测作限制性规定,因此根据其提供的实验室的资质证书(CNAS)和自身的检测能力,能够响应客户的毒品检测鉴定服务内容和要求。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

  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或广州市财政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电话:020-3892333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