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当前位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增财〔2021〕248号)

2021-03-22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字号: 分享

  投诉人:广州市翠增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道天虹街A3栋A1-1

  法定代表人:田双越

  委托代理人:黄凤如

  被投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投诉人广州市翠增电子有限公司就“增城区增江街2020年村(社区)视频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CZ2020-2116)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供应商事项,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投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于2021年3月2日重新提起投诉,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参数功能,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只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串通谋取中标的嫌疑性。

  投诉人请求:针对本项目已确定的中标单位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及中止采购活动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答复称:被投诉人回复基本一致为:1、“……以上参数均为常规功能,不属于个别商或个别产品的独有参数功能,我单位根据本次项目及系统运行的需要,结合当今社会各类违法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现状,为了保证我区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和科学化的领先水平,经过详细的方案设计及实际需求考量,认为这些参数是需要具备的,经过深思熟虑才将参数放入招标文件中且目前市场上主流厂家的产如:……也有这些功能,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公安部检验报告”作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重要检测证明,本质上作为技术要求辅助证明的佐证材料、支撑材料存在,保证参数的真实性,而不是头承诺或厂商自制材料证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因此,无论是从保证采购质量,还是规避履约风险的角度,我方作为采购人,都有合理的出发点,在评审环节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以切实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及采购要求。”3、“质疑人只通过查看主要设备产品“参数指标”便提出结论,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未能随质疑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质疑不成立,不予删除。建议贵方要站在保证项目交付质量、提高项目社会效益的立场上,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以应对市场需求。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增城区增江街2020年村(社区)视频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CZ2020-2116,预算金额 249.037万元),采购人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该项目于2021年1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2月4日开标,2021年2月5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于2021年3月2日重新提起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1-3

  1.采购文件第39页,五、主要设备技术指标,网络球型摄像机、网络筒型摄像机、硬盘录像机、人脸识别摄像机、车辆识别摄像机、录像存储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多处均有规定:须在公安部检验报告中体现,投标时提供检验报告扫描件。

  2.采购文件第69页,(三)技术评分,将网络球型摄像机、网络筒型摄像机、硬盘录像机、人脸识别摄像机、车辆识别摄像机、录像存储设备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作为评审内容,分值均为8分,其评分细则为:全部满足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得满分 ;每一项参数指标不满足或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投标人响应情况:本次采购于2021年1月14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州市政府采购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登载招标公告。截至2021年2月3日,共有三家供应商报名,分别为: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艾乐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核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和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的产品分别是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两投标人针对上述产品均分别提供了相应的公安部的检测报告,广州市艾乐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的是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未提供公安部的检测报告。

  4.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评标报告、投标人投标文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是作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而不是作为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和实质性响应条款,不影响各投标人的投标权益,本项目采购的上述6种产品均属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采购人为保障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上述相关产品具备公安部的检验报告并无不妥,上述检验报告能够反映供应商的产品具备应有的性能,符合本项目的需求和实际需要,与本项目具有的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和必要性。以上述检验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同时,参加投标的3家供应商中有2家具备相应的检验报告的事实,已证明前述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本项目的采购人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确定了采购需求,除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满足采购需求外,至少还有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此外,投诉人在补正材料中提供的仅为个别产品的部分彩页,不足以证明采购人所列产品品牌不满足采购需求,且投诉人仅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圈记,即认为圈记部分的内容指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并无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本项目的参数设置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电话:020-32166323)或广州市财政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电话:020-3892333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