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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增财〔2020〕358号)

2020-09-29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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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志然

  被投诉人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广州市增城区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0-103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认为本项目的采购结果损害了其利益,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1在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本机关受理后,向相关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经审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现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中国移动公司所投产品是否符合视频会议平台服务器指标等响应情况评审要求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中国移动公司所投产品--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伦公司)视频会议平台服务器型号为VCS8000,产品手册上的参数显示为“支持双机热备”,与招标文件中要求“可实现三台及以上服务器相互热备”明显不符。

  经查,招标文件第74-75页对本项技术评分细则要求“2、本次配置必须支持服务器集群技术,可实现三合及以上服务器相互热备,当其中一台MCU服务器发生故障时,管理平台会自动将会议调度在其他MCU服务器,无需断会及手动更改配置备份,切换时,会议中断的时间<10S”,同时要求提供权威机构报告作为证明。中国移动公司在《报价明细表》中对应本项内容所投产品品牌为ITC,型号为VCS8000,在《技术方案一般性条款响应差异表》中对本项内容作出“正偏离”响应,在《总体技术方案》中提供了VCS8000产品的《原厂偏离表》、第三方检测机构深圳市天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及天海公司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评委会复核认为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评分细则要求,维持了原评审结果。

  另查,中国移动公司在配合处理质疑期间,向被投诉人1提供了回复函说明保伦公司产品经常存在更新迭代,官网产品功能参数介绍只展示了部分功能参数,实际产品功能参数均由保伦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天海公司对保伦公司的型号为VCS8000的视频会议平台服务器的技术指标“支持MCU集群技术,支持三台及以上服务器相互热备、支持级联服务器群中其中一台出现故障、不影响整个会议的进行;管理平台支持MCU组成资源池、形成MCU分布式架构,实现MCU资源的统管理、动态分配MCU资源、相互备份、无需中断会议及手动更改配置备份,切换时,会议中断的时间8S内”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据投标人所提交一切文件的真实表述”“…除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接收来自评审现场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投诉人提供的保伦公司“ITC产品手册VCS8000参数”不属于投标文件中的材料,评委会不依据该材料进行评审没有存在过错,此外,保伦公司已经说明其公司产品经常存在更新迭代,官网产品功能参数介绍只展示了部分功能参数,实际产品功能参数均由保伦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且第三方检测机构天海公司已经出具了《检测报告》证明保伦公司的型号为VCS8000的视频会议平台服务器“支持三台及以上服务器相互热备”,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以“ITC产品手册VCS8000参数”的介绍材料证明保伦公司的型号为VCS8000的视频会议平台服务器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的依据不足,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不予以支持。

  二、关于中国移动公司所投产品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及对应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视频会议相关产品的检测能力、资质和范围的情况问题

  投诉人认为,中国移动公司开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与事实不符,其出具的报告是无效或虚假的。

  经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针对相应的技术参数“提供第三方机构颁发的测试或检验报告扫描件”,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认证机构证明文件。

  中国移动公司在《技术方案一般性条款响应差异表》中对各项内容作出响应,在《总体技术方案》中提供了相应的产品《原厂偏离表》、《产品彩页》、对应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天海公司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及天海公司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评委会在配合处理质疑时复核认为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该项技术评分细则要求,维持了原评审结果。经评委会确认中国移动公司投标文件不存在违反招标文件的情形。

  中国移动公司在配合处理质疑期间,向被投诉人1提供了回复函,说明所提供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是正规、合法的检测报告,天海公司具备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的检测条件。另外,被投诉人1也针对投诉人的质疑请求,查证天海司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官方网站认可的检测/校准实验室可查询确认并已回复投诉人这一查询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天海公司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官方网站可查询确认天海公司具备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的检测条件,且招标文件只要求投标人针对相应的技术参数“提供第三方机构颁发的测试或检验报告扫描件”,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认证机构证明文件,中国移动公司以天海公司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明,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天海公司在经批准的检测范围内出具检测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暂无证据表明天海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无效或虚假的情形。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电话:020-32166323)或广州市财政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电话:020-3892333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