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已失效)
区直各单位:
为了确保我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穗财会〔2018〕42号)转发给你们,请区直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及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实施工作。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19年1月7日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印发
关于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有关要求,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新版)已正式上线。为确保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财政局、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和会计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www.gdhrss.gov.cn)--“政务服务”--业务直通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新版)”(以下简称系统)注册登录。其中会计人员以“个人用户”注册;区财政局、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以“单位用户”注册,登录后再申请相应角色。
二、各级财政局完成单位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申请本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已完成市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申请。请各区财政局完成本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申请。
三、用人单位完成单位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申请法人单位角色。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自主组织开展或委托施教机构开展会计专业科目培训。自主开展培训的,需于开班前30日内在系统填报办班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各施教机构完成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申请施教机构角色,并申请会计专业培训资格。施教机构申请会计专业培训资格的,需上传培训资质证明(教育部门批文),其中远程施教机构还需提供培训平台介绍及培训课件浏览账号。施教机构开展面授培训班的,应于开班前30日内在系统填报办班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施教机构开展远程培训的,应将网络课件报市财政局审核,并办理上线挂网相关事项。
五、会计人员完成个人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绑定用人单位。如无法选择用人单位,需提请所在单位进行注册。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后,通过系统申报学分,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会计人员参加经财政部门审核开展的培训班的,由培训班组织机构批量导入系统,个人无需申报)。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入社规〔2018〕11号)
2.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2日
广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12月13日印发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办好继续教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人才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办好继续教育”,这是新时代对继续教育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际人才新高地。这些重要论述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动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把进一步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结合起来,与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与贯彻省委“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要求结合起来。抓住省政府取消“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给继续教育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办就办好、滴水穿石”的作风,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及时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二、坚持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管服务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发布每年公需科目及学习指南。要不断加强继续教育制度建设,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的指导监督,规范继续教育行为,及时查处纠正违反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的行为。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级、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专业科目培训、网络平台建设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等。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及时制定发布有针对性的专业科目及学习指南,组织实施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及时优质服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是执行继续教育政策、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确认培训结果和认定学时、列支经费等,负责确定个人选修科目及学习内容。要切实发挥用人主体作用,紧密结合单位的发展战略,确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个人选修科目及学习内容,保障培训经费,优化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及时审核认定学时。
三、优化学习方式,不断提升继续教育质量效果
(一)优化公需科目学习培训形式。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根据每年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确定若干科目,制定学习指南,开发网络课件,公布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登陆免费学习。学习任务完成后,由“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公需科目学时。
(二)优化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形式。专业科目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组织开展培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自主组织开展培训或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专业科目面授培训,应于开班前30日内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填报办班计划,办班计划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专业科目开展远程培训的,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把关网络课件内容质量及上线挂网相关事项。专业科目学时(包括可折算专业科目的学时)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申报,除教育、卫生计生行业外由用人单位认定。
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由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学时数据对接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三)优化个人选修科目学习培训形式。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培训由用人单位负责。个人选修科目学时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填报,用人单位审核认定。
(四)优化高级研修项目培训形式。参照中央部委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做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举办若干期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培训班。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要按照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做法,积极组织开展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高级研修培训活动。
(五)改革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后,除教育、卫生计生行业外由用人单位审核确认,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需要纸质证书的,可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助打印后,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由省教育、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确定。
四、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推进
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统筹使用,确保经费落实。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解决,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的,经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8日
附件2:
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10月10印发,11月1日起实施。《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部分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来访来电的方式,多次咨询继续教育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好《意见》,解决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最关注的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统一答复口径如下:
一、关于学习指南发布的问题
每年度公需科目及学习指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当年第一季度发布。每年度专业科目及学习指南,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第一季度发布;已下放职称评审权给行业组织的,专业科目及学习指南由行业组织发布。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发布后只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即可,不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集中发布。
二、关于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界定
《意见》中的省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设立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省级行业部门,具体为有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
《意见》中省行业组织,是指设立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省级社会组织,对象为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三、关于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累计不少有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选修科目不少于12学时。
中央部委与人社部联合发文对科目类别或学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会计行业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不设个人选修科目),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能少于60学分,1学分等于1学时。
四、关于2018年度公需科目学习、学时问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于今年年底前,开发和公布2018年度公需科目网络课件,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学习。学习任务完成后,公需科目学时由“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申报和认定通过。
2018年度的公需科目学习,可以于2019年6月底前补学。
五、关于专业科目学时的申报、审核和认定问题
办班计划经审核通过的专业科目面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学时,将在培训班结束后自动申报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无需进行学时申报。
专业科目远程(网络)培训,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布远程学习网站、把关网络课件内容质量及上线挂网等相关事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相关专业科目学习后,凭远程学习网站(负责单位)出具的学时证明,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专业科目学时。
专业科目学时的认定,除教育、卫生健康行业外,均由用人单位负责。教育、卫生健康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学时,由本级教育、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信息管理系统认定后,学时数据自动对接至“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六、关于继续教育结果与职称评审挂钩的问题
为妥善做好继续教育新旧政策的衔接,将《意见》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从2019年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
七、关于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活动的备案问题
施教机构开展专业科目面授培训,应于开班前30日内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填报办班计划,办班计划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施教机构开展专业科目远程培训,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把关网络课件内容质量及上线挂网相关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对施教机构的资质予以备案或认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