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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7-10-1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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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增城市新塘纯纯奶品专营店

  联系电话:020-82768905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解放北路93号

  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0-81370178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4楼08室

  相关供应商: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0-61372566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河燕塘

  投诉人增城市新塘纯纯奶品专营店参加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增城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农村学生营养餐项目(项目编号: UT-44011508001,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在本项目于2015年9月30日开标后,认为中标人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塘公司”)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业绩和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服,向我局递交投诉书,请求依法处理,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投诉人认为燕塘公司在《投标文件》业绩部分提供的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后勤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机关后勤事务中心”)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商品供应协议书》的扫描件及合同原件出现手工书写备注“全年预计销售额为100万元”字样,燕塘公司在书面说明中亦承认“全年预计销售额为100万元”是其单方面自行加上的。使用“预计”的合同金额100万元作为投标业绩,明显是不确定、不具体、不真实的虚假数字,明显是虚构金额,因而业绩是虚假的。投诉事项2: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投诉人认为燕塘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品供应协议书》扫描件“全年预计销售额为100万元”手工备注字样的笔迹与《商品供应协议书》原件字迹不同。应为“提供虚假材料”。

  复议经过。投诉人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后,认为燕塘公司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业绩和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向我局提交《投诉书》,我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增财函〔2015〕143号)驳回投诉之决定。投诉人不服我局驳回投诉决定,向广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16〕49号),撤销我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增财函〔2015〕143号),我局重新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增财函〔2016〕74号),再次驳回投诉人投诉决定。投诉人不服我局驳回投诉决定和广州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分别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过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7〕粤71行终576号),广州市财政局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17〕160号),撤销我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增财函〔2015〕143号),要求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调查处理。广州市财政局撤销我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理由是认为我局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时,对燕塘公司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业绩的问题事实认定不清;增城区教育局刘惠林在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人员期间确实存在接受燕塘公司宴请的违规情况,我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时刘惠林的违规行为未被有权机关查处,我局未能掌握相关情况。要求我局重新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为核实上述情况,我局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现场视频等相关资料,并致函给中共增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增城区教育局等相关单位,要求协助调查核实相关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燕塘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其与省政府机关后勤事务中心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商品供应协议书》出现手工书写备注“全年预计销售额为100万元”字样,而《商品供应协议书》原件并无此字样,是后来人为自行添加的。省政府机关后勤事务中心也确认:“《商品供应协议书》中关于‘全年预计销售额100万元’字样为对方内部预测数据,与我中心无关”。燕塘公司投标文件中《2013年至今完成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标明与省政府机关后勤事务中心的合同总价100万元,且表格注明是“至今已完成”,该合同履约期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在投标之前已履约完毕,原合同并无具体金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粤府办公开〔2016〕16号)显示,省政府机关后勤事务中心2014年1月1日与燕塘公司签订的《商品供应协议书》的发票金额采购量为32251盒,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测算实际采购金额远未达到100万元。燕塘公司投标文件中《2013年至今完成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标明与省政府机关后勤事务中心的合同总价100万元,与省政府机关后勤事务中心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商品供应协议书》实际履行情况不相符。因此,我局认定燕塘公司投标文件中的《2013年至今完成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标明与省政府机关后勤事务中心的合同总价100万元,以及与省政府机关后勤事务中心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商品供应协议书》出现手工书写备注“全年预计销售额为100万元”字样,属于虚假业绩、虚假材料。

  根据《增城区教育局关于协助核查政府采购评审人员有关情况的复函》(增教函〔2017〕1018号)核实,2015年2月下旬、3月中旬及10月下旬,本项目采购人代表、评审人员刘惠林共三次接受燕塘公司工作人员钟剑彬(本项目燕塘公司投标代表人)、陈灶洪的宴请,并分别于2015年2月下旬和10月下旬,在接受宴请后各收受一条中华香烟、一支1.4斤装蓝带洋酒、现金人民币1000元,两次共收受礼品两条中华香烟、两支1.4斤装蓝带洋酒和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此,增城区教育局对刘惠林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我局认定,燕塘公司在该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采购人代表刘惠林存在接受燕塘公司宴请和收受财物的违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燕塘公司参加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增城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农村学生营养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UT-44011508001)的中标无效。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18日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