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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处理扣押物品的公告
我局派潭镇执法队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扣押了与违法建设或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经通知后当事人尚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请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后六十日内,凭《扣押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及本人身份证,到我局派潭镇执法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局将依法对扣押物品作出处置。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派潭大道223号旁;联系电话:020-32902023。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