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测绘项目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的要求,测绘项目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要求,规范和统一我省测绘项目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绘项目备案下放事项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的要求,我省测绘项目备案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自本通知之日起,省国土资源厅不在受理测绘项目备案申请,测绘项目备案一律到项目所在地的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二、实施测绘项目备案事项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和有关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测绘项目备案事项。
三、测绘项目备案范围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
(四)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五)工程测量;
(六)不动产测绘;
(七)海洋测绘;
(八)地图编制;
(九)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十)外国组织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
四、测绘项目备案要求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于测绘活动实施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对关系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应急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实施过程中或者完成后申请备案。
(三)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多个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申请备案。下列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等具有测绘活动频繁、分散等特点的零星测量项目,可汇总后按季度向所在地的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为每年度的3月30,6月30,9月30,12月30日前:
1、等级以外的控制测量;
2、1:500比例尺,0.5km2以下;1:1000比例尺,1km2以下;1:2000比例尺,2km2以下的地形测量;
3、总建筑面积2万㎡以下规划测量;
4、7层以下的住宅、高度24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工程测量。
5、建筑面积在2万㎡以下且高度在24m以下的建筑的
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
6、局部市政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巷道测量、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
7、日常地籍调查及乡镇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8、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2万m?以下的房产测绘。
9、金额小于1万元的测绘项目。
(四)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已有测绘成果的,不予备案,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出资人。不予备案的测绘项目,不得组织施测。
(五)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在实施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的,项目所在地的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将违法情况列入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并与测绘单位资质等级升降、业务范围核准、成果使用等相互挂钩,落实综合监管。逾期不改的,按照《广东省测绘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办理要求
(一)申请测绘项目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备案所需材料(详见附件1),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测绘项目备案决定,并出具测绘项目备案凭证(详见附件2)。
(四)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网上办事大厅和有关信息系统,采取网上申报,批后核对原件材料的方式,也可采用邮寄、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测绘单位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网上参考流程见附件3)。
(五)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每季度汇总所在地的测绘项目备案情况于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管理处(格式见附件4,联系人:郭凯,020-38818790 ;传真,020-87018026;邮箱,gtt_cgc@163.com)。
六、监督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测绘项目备案工作制度、管理制度,规范运作,切实履行服务与监管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省国土资源厅将适时组织对测绘项目备案事项实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引起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