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镇街住房和建设、人防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和保障标准、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标准;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分配计划;参与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负责实施全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商品房预售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白蚁防治、应急抢险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管;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后续监督管理;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六)组织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比选;统筹编制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组织编制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参与提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控制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承担公共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含新建、大中修、加固和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和监督竣工验收责任;负责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督办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区政府指定范围的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消防站建设;会同应急部门定期对应急庇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
(九)承担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路政管理(不含对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行政处罚);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由区本级负责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负责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不含车行隔离栏、人行护栏)、交通设施(不含交通信号灯、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监督管理;负责城乡照明工作;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内名镇名村、美丽乡村、中心镇等村镇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建筑业、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资格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管理;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十三)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参与防洪工作。
(十四)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构件的工程应用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和绿色节能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十六)组织住房和建设统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导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七)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
(十八)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