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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送达对李运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0-08-21 来源: 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字号:

李运霞(女,汉族,身份证号:44142419******4223):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岗尾村新村街一巷4号场所从事口腔医师执业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于2020年5月9日被我局查处,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完成对你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卫医罚〔2020〕58号)。当事人李运霞应当到广州市增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室(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桥东路6号四楼,邮政编码:511300,电话:020-82718723)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四马路12号,联系电话:020-81085141)或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惠民路1号,联系电话020-3282907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联系电话:020-37890836)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