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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送达对刘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6-01-15 来源: 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字号:

刘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25******5278):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于2024年12月28日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凤凰城广场步行南街2号之六2楼2区七阳旺中医诊所为患者陈运锦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处理,因你在七阳旺中医诊所为患者陈运锦提供诊疗服务的费用均由诊所收取,使用的医疗器械及药品由诊所提供,你的违法所得认定为0元,按照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处罚,相关的医疗器械、药品不予以没收。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适用从轻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四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它方式都无法完成对当事人刘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增卫医罚先告〔2025〕B07号)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于公告后30日内到广州市增城区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室(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力路6号1楼103室,电话020-82739560)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广州市增城区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室(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力路6号1楼103室,电话020-82739560)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