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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增城区污水处理费征缴事项的告知书

2023-11-22 来源: 增城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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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和收费政策宣传,特向广大用户告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

      我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为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具体由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和新塘镇、派潭镇、永宁街委托公共供水企业代收,收费纳入地方国库管理。

      污水处理费是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实行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而征收的、具有法定性质的收费。根据法律、政策规定,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用水户均有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义务。

      二、征收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州市水务局于2021年印发《广州市排水条例》,上述《办法》和《条例》是我区当前实施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依据。

      三、设施情况

      我区已在建成并投入运行8座污水处理厂(中心城区、永和一、二期、永和四期、新塘、中新、正果、派潭、高滩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覆盖增城区。根据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区以镇街为单位区域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依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向用水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用水户应当按照上述《办法》和相关规定,在缴纳自来水水费时一并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应迟延或拖欠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收费范围

      我区范围内使用城镇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均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或各镇街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分账核算。用水户应根据规定向代征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法律责任

      对于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户,区水务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拖欠、拒缴性质恶劣的,区水务局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对其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收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发改〔2017〕67号),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实际用水量计征。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类污水0.95元/吨,非居民生活类污水1.40元/吨,特种行业类污水2.00元/吨,如收费标准调整,则收费标准以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七、减免政策

      《广州市增城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办理指引(试行)》对污水处理费的免征减征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1.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审核可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要求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不经城市排水管网直接排入水体,且该排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如确实符合污水处理费减免条件,请用水户咨询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按程序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手续。无取得污水处理费减免许可的,均须依法缴纳。

      办理地点1: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一楼综合受理窗口,办公电话:020-32821289

      办理地点2:增城区宁西街创新大道9号区南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政务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办公电话:020-32163303

      八、缴费方式

      污水处理费有银行代扣、现金、支票、POS机刷卡、网上缴费和支付宝缴费等多种缴纳方式。

      九、其他

      属于2017年之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缴纳办法,按照当时的法规、政策办理。

      以上事项,请大家周知。望广大用户大力支持配合,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