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增市监(小楼)物处字〔2023〕1号
当事人:不明确
案发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秀水村牛轭山社5号
现查明,2023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小楼镇政府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秀水村牛轭山社5号场所的铁皮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物品:
在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本局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张贴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等资料,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但一直无人前来接受调查。房东提供的《租赁协议书》显示承租人为陈辉或陈观龙,陈辉的电话号码为133xxxx0948。本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承租方陈辉,电话无法接通。本局向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求协助查明陈辉和陈观龙的联系方式。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调查,查明了陈观龙的住址和联系电话。本局向陈观龙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陈观龙未在规定限期内配合检查。本局执法人员拨打陈观龙的电话号码(132xxxx2557),显示电话号码为空号。本局无法确定涉案的所有权人。本案当事人不明确。
因本案当事人不明确,无法直接送达、邮寄或委托送达有关文书,2023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在公告栏、案发地以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zc.gov.cn/)进行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认领现场扣押的物品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在公告的认领期限内,无人认领财物,无人前来接受调查和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本局执法人员在国方中国商标查询检测软件查询的商标档案11份;2、2023年3月14日,本局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秀水村牛轭山社5号旁的铁皮厂房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78张;3、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资料1份(含鉴定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共32页);4、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提供的“鉴定资料1份(含鉴定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等,共32页);5、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资料1份(含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6、2023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场所房东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协议书、转账截图各1份;7、《关于认领标有“壳牌”标识的产品和包装材料、标有“Mobil”标识的产品和包装材料、标有“Castrol”标识的包装材料、装罐设备、电磁感应封口机的公告》原件1份、公告照片2张及截图9张;8、小楼镇人民政府钟保荣工作证复印件1份;9、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20日及2023年3月21日电话联系陈辉(电话号码:13352860948)的记录1份(刻成光盘1张);10、《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1份、《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的复函》1份;11、邮寄通知书的物流凭证1份、物流信息查询截图2张、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日电话联系陈观龙(132xxxx2557)的记录1份(刻成光盘1张)。
处理决定:本案当事人身份经本局调查后无法查明。本局已依法进行公告,要求涉案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认领财物并接受调查和处理。现公告期已届满,仍无人认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本局决定依法处理本案的涉事物品(详见穗增市监小楼物字〔2023〕031401号《财物清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