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不明确的物品处理决定书
穗增市监(三科)物处字[2022]1号
当事人:不明确
案发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木潭村腊田社临棚窝点
2021年9月30日,本局对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木潭村腊田社临棚窝点进行检查,发现一批标有“Castrol”、“”、“
”、“
”、“
”标识的润滑油空瓶、瓶盖、标签及纸箱。现场当事人不明确,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9月30日,本局对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木潭村腊田社临棚窝点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物品:
1、标有“Castrol”的润滑油瓶盖250个、标有“”、“
”的润滑油空瓶(10W-40 4L)10个、标有“
”标识的标签1000张、标有“
”、“
”的润滑油成品(10W-40 4L)10瓶。经商标权利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物品为侵犯“
”、“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标有“”标识的润滑油空瓶(5W-40 4L)6个、标有“
”标识的标签144张。经商标权利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物品为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3、标有“”标识的润滑油空瓶(15W-40 4L)12个、标有“
”标识的润滑油空瓶(5W-40 1L)100个、标有“
”标识的润滑油空瓶(SAE140 4L)20个、标有“
”标识的润滑油纸箱(5W-40 4L)13个。经商标权利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物品为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案发现场未悬挂营业执照,无相关人员。本局依法现场扣押了上述物品作进一步调查。本局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张贴了《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及收据等资料,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但一直无人前来接受调查。
本案当事人经调查后仍无法查明身份,无法直接送达、邮寄或委托送达有关文书。2021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在本局公告栏、案发地以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zc.gov.cn/)进行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认领现场扣押的物品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在公告的认领期限内,无人认领财物,无人前来接受调查和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1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案发地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3张;2、“”、“
”、“
”、“
”、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共3份(含鉴定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3、“
”、“
”、“
”、“
”商标档案共4份;4、2021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木潭村委了解木潭村腊田社临棚场所的权属情况的照片1张;5、2021年10月28日,《关于认领标有“Mobil”、“嘉实多”、“壳牌”标识的润滑油空瓶等财物的公告》原件1份、照片3张及截图1张。
处理决定:本案当事人身份经调查后无法查明。本局已依法进行公告,要求涉案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认领财物并接受调查和处理。现公告期已届满,仍无人认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本局决定依法处理本案的涉案物品:
1、标有“Castrol”的润滑油瓶盖250个、标有“”、“
”的润滑油空瓶(10W-40 4L)10个、标有“
”标识的标签1000张、标有“
”、“
”的润滑油成品(10W-40 4L)10瓶;
2、标有“”标识的润滑油空瓶(5W-40 4L)6个、标有“
”标识的标签144张;
3、标有“”标识的润滑油空瓶(15W-40 4L)12个、标有“
”标识的润滑油空瓶(5W-40 1L)100个、标有“
”标识的润滑油空瓶(SAE140 4L)20个、标有“
”标识的润滑油纸箱(5W-40 4L)13个。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