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增市监(小楼)物处字[2021]第1号
当事人:不明确
案发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江坳村吴家庄社龙虎山1号内
2020年3月25日,本局依举报对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江坳村吴家庄社龙虎山1号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有“”标识的纸箱、空罐和雪种。现场当事人不明确,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0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江坳村吴家庄社龙虎山1号内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标识的纸箱360个(规格412*345*162mm)、标有“
”标识空罐5510个(规格250g)、标有“
”标识成品雪种 46罐(规格250g/罐)、喷码机一台。本局依法现场扣押了上述物品作进一步调查。上述纸箱、空罐和雪种使用的“
”标识与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
”(注册号:第960095号)一致。由于现场无工作人员,本局无法获取上述标识的商标注册证或合法使用该标识的授权手续,上述物品涉嫌为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在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本局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张贴了《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及收据等资料,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但一直无人前来接受调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的雪种和纸箱非权利人生产的产品。
本案当事人经调查后无法查明身份,无法直接送达、邮寄或委托送达有关文书,2020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在本局公告栏、案发地以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zc.gov.cn/)进行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认领现场扣押的物品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在公告的认领期限内,无人认领财物,无人前来接受调查和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含投诉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2、“
”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鉴定资料1份、“
”商标档案1份;3、2020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案发地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0张、见证人的工作证信息1份;4、2020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场所房东进行询问时制作《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2020年4月25日,《关于认领“
”标识纸箱、“
”标识的空罐、“
”标识的成品雪种及喷码机的公告》原件1份、照片3张及截图1张。
处理决定:本案当事人身份经调查后无法查明。本局已依法进行公告,要求涉案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认领财物并接受调查和处理。现公告期已届满,仍无人认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本局决定依法处理本案涉事物品:标有“”标识的纸箱360个(规格412*345*162mm)、标有“
”标识空罐5510个(规格250g)、标有“
”标识成品雪种 46罐(规格250g/罐)、喷码机一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法制科;电话:020-3216632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