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市圆方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百汇鑫五金加工厂)

2024-09-13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字号:

广州市圆方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百汇鑫五金加工厂:

  本委受理廖建霞(412931********3368)等22人诉广州市圆方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1*******BK6X)、广州市增城百汇鑫五金加工厂(工商注册号:92440101*******2187)、广州骐衡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1*******PA67)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2255-2276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廖建霞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廖建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930.2元;2、确认申请人徐作军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作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765元;3、确认申请人黎战旗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战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590.63元;4、确认申请人聂春华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9年4月7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聂春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196.3元;5、确认申请人向雪英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向雪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839元;6、确认申请人陈福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985.58元;7、确认申请人陈丽杏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0年5月3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丽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750元;8、确认申请人杨满丽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满丽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323元;9、确认申请人罗桂梅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桂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820.4元;10、确认申请人徐海兵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海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1300元;11、确认申请人丁桂仪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丁桂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65.95元;12、确认申请人谷青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谷青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711元;13、确认申请人肖小兵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小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650元;14、确认申请人罗碧波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碧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541.85元;15、确认申请人刘凤文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凤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0元;16、确认申请人张家仁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家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507.25元;17、确认申请人熊世亮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熊世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780.25元;18、确认申请人刘平娇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刘平娇与第二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平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984元;19、确认申请人徐海朋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海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850元;20、确认申请人李进义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进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806.75元;21、驳回申请人廖建霞、黎战旗、熊世亮、陈丽杏、罗桂梅、徐海朋、徐作军、聂春华、向雪英、陈福、杨满丽、丁桂仪、罗碧波、刘凤文、张家仁、徐海兵、谷青、肖小兵、刘平娇、李进义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22、驳回申请人顾菊芝、刘清华本案全部仲裁请求。

  申请人顾菊芝、刘清华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申请人廖建霞、黎战旗、熊世亮、陈丽杏、罗桂梅、徐海朋、徐作军、聂春华、向雪英、陈福、杨满丽、丁桂仪、罗碧波、刘凤文、张家仁、徐海兵、谷青、肖小兵、刘平娇、李进义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82728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