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艺宫科教文体(广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沂(440184********0329)等2人诉广艺宫科教文体(广州)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1*******P1X2)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3197-3198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自本裁决生效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沂一次性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3日工资5625元,向申请人王元明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工资1957元;2、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82728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