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勤诚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敏诗(440801********0321)诉广州增城勤诚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1*******8H4P)、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300*******8373)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1838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129906.57元;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报销款56030元;3、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66574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82728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