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苏菲玛索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谭容容(440902********0425)等2人诉东莞市苏菲玛索服饰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1900*******60XC)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923、925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容容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14日的工资14758.62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容容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66.66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斌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4日工资31292.03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斌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谭容容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谭容容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肖斌的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82728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