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乐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晓慧(445224********4529)诉广州乐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D51Q)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264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11月4日工资及报销货款共计32987元;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