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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凤馨优加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2025-04-21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字号:

广州凤馨优加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艳(362524********6021)等9人诉广州凤馨优加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NQ5Q)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1166-1174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艳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27148.6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745元及退还罗艳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个人公积金共3000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冯秀开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789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827.48元;3、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蔡东玲在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东玲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12374.8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57.9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19856.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583.45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坤英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20510.2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923.82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丹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共9974.0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237元和退还黄丹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个人公积金2380元;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婉华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54600元、生育津贴10780.4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965元及退还陈婉华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个人社会保险费1094.48元和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个人公积金5640元;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文雯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26021.9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483.07元及退还杨文雯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个人社会保险费1094.48元;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苏雪煌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11173.2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445元;10、驳回杨文雯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罗艳、冯秀开、刘莎、谭坤英、黄丹、杨文雯、苏雪煌的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蔡东玲、陈婉华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