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君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许根宁(441723********0015)等10诉广州君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5029)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294、296-303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根宁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工资9800元、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625.81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25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嘉怡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工资9400元、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934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16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路家兴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工资9800元、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883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66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静雯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工资9017元、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6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22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卢永权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17452元、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557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26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少康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工资6400元、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61.29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元;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碧华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工资11100元、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389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61.61元;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厉世为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工资9810元、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932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2288元;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古振恒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工资9526元、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682.7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86.1元。
申请人卢永权、何碧华的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许根宁、陈嘉怡、路家兴、陈静雯、高少康、厉世为、古振恒的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