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蚝爷小吃店:
本委受理梁永智(440882********0619)等4人诉广州市增城蚝爷小吃店(工商注册号:92440101*******QFX8)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3597-3600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永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22日的工资13866元、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苏大敬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7日的工资6233元、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33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志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23日的工资13250元、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卫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21日的工资12750元、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5、驳回申请人梁永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82728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