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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玉学(430424********6410)等2人诉广州市增城百汇鑫五金加工厂(工商注册号:92440101*******2187)、广州市圆方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1*******BK6X)、广州骐衡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1*******PA67)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2717-2718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刘玉学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玉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142.65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玉学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667.13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玉学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673.32元;5、驳回申请人刘玉学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6、确认申请人孙团团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15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7、确认申请人孙团团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团团停工留薪期工资55074元;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团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2463.75元;10、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团团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273.79元;1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团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630元;12、驳回申请人孙团团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82728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