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秦岸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紫薇(420624********5145)诉厦门秦岸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350203*******0L3Q)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3】4190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8日工资5563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328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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