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奥美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矗(441781********4615)诉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1*******796G)、广州市海珠区鸣玉艺术中心部(工商注册号:91440113*******EF4Q)、烟台恒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370602*******0J51)、广州奥美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1*******6A17)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3】3751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17.6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82728960。